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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局印發海洋可再生能源資金項目實施管理細則

2017-01-03 21:11 來源: 海洋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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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海洋局關於印發《海洋可再生能源資金項目實施管理細則(暫行)》的通知
國海規範〔2016〕9號

各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海洋廳(局),各有關單位:

為推動我國海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加強海洋可再生能源資金項目管理,提高國家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我們依據《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組織修訂了《海洋可再生能源專項資金項目實施管理細則》,形成了《海洋可再生能源資金項目實施管理細則(暫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附件:《海洋可再生能源資金項目實施管理細則(暫行)》

國家海洋局
2016年12月22日

附件:

海洋可再生能源資金項目實施管理細則(暫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海洋可再生能源資金項目的順利實施,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15〕87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海洋可再生能源資金項目(以下簡稱“海洋能資金項目”)的實施管理。

第三條 海洋能資金重點支持範圍:

(一)海洋可再生能源重點關鍵技術示範推廣和産業化示範;

(二)海洋可再生能源規模化開發利用及能力建設;

(三)海洋可再生能源公共平臺建設;

(四)海洋可再生能源綜合應用示範;

(五)其他經國務院批准的有關事項。

第四條 海洋能資金主要採用競爭性方式分配,原則上採用招標的方式確定項目承擔單位。部分公共平臺建設或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等情況的項目,經財政部批准,可依法採用非招標方式確定項目承擔單位。

第五條 鼓勵社會資金等多元投入,支持海洋能發展;鼓勵自主創新和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倡導通過國際合作,充分利用全球資源推動我國海洋能産業健康發展。

第六條 海洋能資金項目建設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有關法律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七條 海洋能資金項目海上試驗須按照海洋能發電裝置海試質量控制管理文件及技術要求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海洋能資金按照《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及國家其他有關規定進行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擠佔、截留、挪用,保證資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九條 國家海洋局是海洋能資金的組織實施部門,主要職責是:會同財政部制訂管理制度及相關配套文件,按要求開展績效管理;組織制定海洋能工作方案,提出海洋能資金年度預算安排建議,報財政部審批;組織海洋能資金項目招標、執行情況與經費使用情況監督檢查、驗收,協調處理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的重大問題。國家海洋局科學技術司是海洋能資金項目日常管理部門。

第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制定本地區海洋能開發利用規劃,將海洋能開發利用規劃納入本地區海洋經濟規劃和海洋功能區劃,引導社會資金投入海洋能産業,落實地方扶持政策措施,協助推動海洋能資金項目落地。

第十一條 項目承擔單位負責海洋能資金項目的具體實施,主要職責是:建立健全本單位項目管理制度;嚴格按照任務合同書確定的目標和任務開展工作,落實相關配套條件,確保實現預期成果及考核指標;合理、合規使用經費;接受監督檢查、財務審計、驗收,按要求開展績效管理等;做好項目成果集成應用、轉化和推廣。

第十二條 充分發揮海洋能資金項目招標和執行過程管理支撐機構的作用,開展項目招標、過程管理和技術支持。

第三章 項目立項

第十三條 國家海洋局根據可再生能源和海洋能發展的總體規劃,組織開展年度海洋能資金項目需求調研和技術評估,編制年度海洋能工作方案及預算建議,報財政部審批。

第十四條 國家海洋局依據財政部批准的年度海洋能工作方案及預算建議,組織編制年度海洋能資金項目招標技術要求和招標文件,開展招標工作。

第十五條 海洋能資金項目招標工作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有關法律制度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中標人(即項目承擔單位)應完成任務合同書的編寫,報國家海洋局審查通過後簽訂任務合同書。

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60日內,項目承擔單位應完成項目實施方案編寫,報國家海洋局審查通過後實施。

第四章 項目實施與監管

第十七條 海洋能資金項目實行半年報和年報制度。項目承擔單位於每年6月30日及12月30日前,分別向國家海洋局報送《海洋可再生能源資金項目半年度工作情況報告表》和《海洋可再生能源資金項目年度報告》。

第十八條 國家海洋局于每年第一季度組織制定並印發年度海洋能資金項目執行情況監督檢查計劃和中期財務檢查計劃,並定期將海洋能資金項目監督檢查情況向財政部報告。監督檢查分為現場檢查和會議檢查兩種形式,檢查結果作為項目驗收的參考依據。

第十九條 國家海洋局根據執行情況監督檢查、中期財務檢查情況和項目承擔單位上報的半年報、年報情況,組織對執行情況存在問題的海洋能資金項目評估。對於評估中發現項目執行存在較大問題的,國家海洋局下達項目整改通知。項目承擔單位須制定整改方案,報國家海洋局,並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整改。整改措施落實不到位的,國家海洋局將對項目承擔單位予以通報。

第二十條 海洋能資金項目實行重大事項報批制度。研究內容、技術路線、項目負責人等事項需要變更的,項目承擔單位應及時報國家海洋局審批。因不可抗拒因素不能按期完成需延期的,項目承擔單位應在合同期滿前3個月報國家海洋局審批。海洋能資金項目延期時間一般不超過12個月。

第二十一條 因不可抗拒因素導致海洋能資金項目無法繼續實施需終止的,項目承擔單位應向國家海洋局主動提出項目終止書面申請。對於故意拖延不申請的,國家海洋局向項目承擔單位發出終止項目通知。國家海洋局組織審查後,根據審查意見批准項目終止,報財政部,並責令項目承擔單位返還項目經費。

第二十二條 海洋能資金項目實行質量管理制度。項目承擔單位應建立與承擔項目相適應的質量管理體系,制定質量保障措施,在項目實施中開展全過程質量管理。

第二十三條 項目實施中使用的所有科學儀器設備應滿足質量要求,經檢定、驗收、測試合格,實驗室等工作環境和設施應滿足質量、環保和安全要求。

第二十四條 績效管理工作按照財政部《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項目驗收與成果管理

第二十五條 海洋能資金項目驗收分為驗收準備和正式驗收兩個階段,項目承擔單位應在項目實施期限結束後1個月內完成自驗收等驗收準備工作,後向驗收組織部門提交驗收申請,開展正式驗收工作。具體驗收工作按照《海洋可再生能源資金項目驗收細則》(試行)的要求執行。財政撥款結轉結余資金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項目承擔單位須將項目正式驗收後所形成的成果資料(包括技術報告、論文、數據等)向國家海洋局指定機構歸檔。海洋能資金項目取得的數據資料、科技成果及知識産權歸屬和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屬於保密範疇的,嚴格按照保密規定進行保管和使用。涉及海洋領域的,按照《海洋工作國家秘密範圍的規定》(國海發〔2012〕27號)、《海島數據資料國家秘密目錄》(國海辦字〔2013〕343號)等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海洋能資金項目形成論文、專著、産品和技術的宣傳推廣,均應標注“海洋可再生能源資金資助”。

第二十八條 海洋能資金項目通過驗收後,項目承擔單位應做好項目成果轉化和推廣工作,涉及工程示範的還應根據任務合同書和實施方案做好運行維護工作。

第六章 獎懲

第二十九條 對海洋能資金項目實施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獎勵或通報表揚。

第三十條 未按合同要求完成項目任務實施的,國家海洋局依法對項目承擔單位進行處理,並將其記入嚴重失信行為記錄名單,階段性或永久性取消其申請海洋能資金項目或參與項目管理的資格。對違反規定,騙取、截留、挪用海洋能資金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細則由國家海洋局科學技術司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細則自發佈之日起施行,《海洋可再生能源專項資金項目實施管理細則》(國海科字〔2010〕713號)同時廢止。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劉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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