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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出臺《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處置預案》

2017-05-31 13:26 來源: 青海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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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建立健全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處置工作機制,防範和化解財政金融風險,近日,我省出臺《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處置預案》。

《預案》明確指出,政府性債務實行分級管理,建立政府統一領導、財政歸口管理、部門分工協作的工作機制,在省級已經建立省政府性債務管理領導小組並明確相關職責的基礎上,要求地方各級政府協調整合財政、發展改革、國土資源、金融監管、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銀監、審計、監察部門的資源,建立相應的應急工作機制,分級制定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處置預案。不同級別的政府債務風險突發事件由相應的責任主體負責處理,確定債務危機處理原則和流程,統籌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應急處置工作。

《預案》提出,要區分不同債務類型實施分類處置措施。對地方政府債券,地方政府依法承擔全部償還責任。對非政府債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債務,債務人為地方政府及其部門的,必須置換成政府債券,地方政府承擔償還責任;債務人為企事業單位等的,經地方政府、債權人、債務人協商一致,可以按照合同法等有關規定分類處理,在規定的期限內置換為地方政府債券,保障債權人、債務人合法權益。對存量或有債務,依法不屬於政府債務,涉及地方政府及其部門出具無效擔保合同的,地方政府及其部門依法承擔適當民事賠償責任;涉及政府可能承擔一定救助責任的,地方政府視情況實施救助,但保留對債務人的追償權。

《預案》要求,地方各級政府要全面掌握本地區資産負債、還本付息、財政運行等情況,根據債務風險預警指標,準確評估各地區債務風險狀況,跟蹤風險變化,排查債務風險點,推進本級政府性債務風險監測評估的科學化、信息化。要建立風險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機制,堅持快速響應、分類施策、各司其職、協同聯動、穩妥處置,牢牢守住不發生區域性系統性風險的底線。同時,要落實責任追究,風險事件發生後,適時啟動責任追究機制,對地方政府有關責任人進行行政問責和追究法律責任,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相關負責人嚴格依法追責。(記者 盧海)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張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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