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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紮實推進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的通知

2017-06-14 07:32 來源: 發展改革委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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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紮實推進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的通知
發改價格〔2017〕108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財政廳(局)、水利(水務)廳(局)、農業廳(局、委、辦)、國土資源廳:

為深入貫徹中發〔2017〕1號文件精神和國務院決策部署,認真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進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的意見》(國辦發〔2016〕2號,以下簡稱《意見》)有關要求,現就紮實推進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實把推進農業水價綜合改革擺到更加重要位置

農業是用水大戶,也是節水潛力所在。農業水價綜合改革是農業節水工作的“牛鼻子”,事關農業可持續發展和國家水安全。加快推進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建立健全農業水價形成機制,提高農業用水效率,努力緩解我國日益尖銳的水資源供需矛盾,十分必要而緊迫。

2016年1月《意見》印發以來,各地認真落實主體責任,結合實際,積極開展相關工作,農業水價綜合改革有序推進,但一些地區仍然存在對改革重要性和迫切性認識不夠、農田水利基礎設施薄弱、水管單位管理體制改革不到位、資金籌集整合面臨困難等問題。

2017年中央1號文件明確指出,全面推進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加快建立合理水價形成機制和節水激勵機制。現階段要通過“花錢買機制”等方式,建立健全農業水價形成機制,同步建立精準補貼和節水獎勵機制,總體上不增加農民負擔,調動各方推進改革的積極性。各地要進一步提高認識,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上來,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緊緊圍繞深入推進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切實把農業水價綜合改革擺到更加重要的位置,把農業節水作為方向性、戰略性大事來抓,加強組織領導,加大工作力度,按照《意見》確定的目標和任務,積極穩妥推進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加快完善支持農業節水政策體系,促進水資源可持續利用,保障農業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二、充分發揮好典型示範引領作用

要遵循因地制宜、試點先行的原則,選擇具備條件的地區先行開展農業水價綜合改革,抓好試點示範,探索可複製、可推廣的經驗,形成示範效應,以點帶面,逐步推開。

(一)將高效節水灌溉項目區全部納入試點範圍。堅持“先建機制、後建工程”的原則,按照《“十三五”新增1億畝高效節水灌溉面積實施方案》(水農〔2017〕8號)有關要求,“十三五”期間,每年安排的2000萬畝高效節水灌溉項目區要全部實施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同步開展工程建設與機制建立,率先完成改革任務。

(二)進一步擴大試點縣的實施範圍。已開展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的縣(區、市)要認真總結試點經驗,進一步擴大改革實施範圍,以點帶面全縣推進,特別是缺水和地下水超采地區要加大工作力度,加快推進改革,力爭2020年底前率先完成改革任務。

(三)具備條件的省份率先在全省範圍內推開。北京、上海、江蘇、浙江等經濟較為發達、工程基礎較好、群眾水商品意識較強的省份,要進一步加大改革資金投入力度,在全省(市)範圍率先全面推進改革,力爭2020年底前完成改革任務。部分條件好的市、縣要在1—2年內率先完成改革任務,及早形成示範和引領效應。

(四)其他省份重點加強示範推動。暫不具備全面推開改革的省份要選擇一些條件相對較好的地區,集中力量做好改革試點,積累經驗,發揮示範帶動作用,逐步全面推開。

(五)總結推廣典型經驗。要對改革試點工作及時總結,將一些成功的改革方案、工作方法、機制設計進行提煉,形成典型經驗,以多種方式開展交流和推廣,以典型引路,促進改革穩步推進。

三、協同配套推進體制機制改革

要按照《意見》明確的各項改革任務,立足實際,大膽創新,積極探索,統籌農業水價形成機制與精準補貼和節水獎勵機制、工程建設和管護機制、用水管理機制的協同推進,在總體上不增加農民負擔的前提下,建立健全促進農業節水的體制機制。

(一)建立健全水價形成機制。要按照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明確農業水價成本核定、價格制定原則和方法。改革地區要加強成本監審,及時核定骨幹工程、末級渠係水價,不具備成本監審條件的可暫以項目投資概算或可研報告為基礎核定。在此基礎上,統籌考慮供水成本、水資源稀缺程度、用戶承受能力、補貼機制建立等因素,制定農業水價改革方案,把握好水價調整幅度和節奏,將農業水價一步或分步提高到運行維護成本水平,有條件地區提高到完全成本水平。縣域內農業用水條件、工程狀況相近的毗鄰區域,要加強溝通銜接,執行水價應盡可能統一。

(二)完善工程建設和管護機制。加大力度推進農田灌排工程設施建設和改造,新建、改擴建農田水利工程要統一規劃,統一建設標準,按照滿足取用水管理和計量收費的需要,同步配套經濟適用的計量設施。在開展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的縣(區、市),大中型灌區續建配套節水改造、高標準農田建設、新增千億斤糧食田間工程、農業綜合開發等涉及農田水利建設的項目要同步推進機制建立,明確將計量設施建設、相關機制建立作為項目實施的重要內容,投資缺口較大、短時間難以配備計量設施的已建井灌區可探索通過“以電折水”的方式做好計量工作。落實工程管護責任,採取多種方式吸引社會資本參與工程建設和管護。推進水管單位管理體制改革,提高運行效率和服務水平,有效降低供水成本。

(三)建立精準補貼和節水獎勵機制。按照總體上不增加農民負擔的原則,切實保護農民合理用水權益,改革地區要同步建立精準補貼和節水獎勵機制,對定額內用水的提價部分由財政給予補貼,節約部分適當獎勵;超定額用水不再予以補貼,並逐步實行累進加價制度。各省要加強對市縣的工作指導,進一步增加並明確中央財政水利發展資金用於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的規模,省級有關資金也要對改革工作予以支持。開展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的市縣要多渠道籌集落實獎補資金,統籌整合相關涉農涉水項目資金,優化政策設計,加強補貼資金績效管理。

(四)強化用水管理機制。要嚴格農業用水總量控制,將農業水權明晰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用水合作組織、農戶等用水主體。按照適度從緊的原則,加強灌溉用水管理,及時修訂用水定額。在穩定糧食産量和産能的基礎上,適度調整水資源短缺地區作物種植結構,提高耐旱品種覆蓋率。積極開展高標準節水農業示範區建設,推動普及噴灌、滴灌等節水灌溉技術,加大水肥一體化等農業節水技術推廣力度。大力推進現代農業産業園建設,把節水機製作為重要評價標準。

四、完善保障措施

(一)落實主體責任。按照中發〔2017〕1號文件精神和《意見》要求,省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工作負總責,已成立農業水價綜合改革領導小組或聯席會議的省份,要進一步完善工作機制,有效發揮組織推動作用;尚未建立的必須在2017年6月底前建立。尚未出臺總體實施方案和2017年度實施計劃的省份,要細化實化年度計劃,列出改革清單,落到具體地塊,于2017年6月底前務必完成,按規定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水利部、農業部(以下簡稱“四部門”)。四部門每年將各選取2個省份進行重點對口聯絡,加強指導督促。

(二)建立績效評價機制。建立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工作績效評價機制,評價結果逐步納入糧食安全省長責任制考核、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各地要相應建立改革臺賬、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機制,推動各項任務落到實處。四部門將定期匯總各省改革工作進展情況,參照評價指標進行打分排序,每年通報一次,並抄報國務院辦公廳,對改革推進不力、進展緩慢的省份,予以提醒和督促。

(三)建立資金分配挂鉤激勵機制。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工作績效評價有關指標的考核結果納入中央財政水利發展資金績效因素,與資金分配挂鉤;在測算中央財政水利發展資金用於水利工程維修養護補助支出時,向開展改革的地區傾斜。中央安排的大中型灌區續建配套節水改造、高標準農田建設、新增千億斤糧食田間工程、農業綜合開發等其他涉及農田水利建設的資金也將逐步完善資金分配機制,與各地改革成效挂鉤。省級有關部門在安排中央財政有關資金及省級相關資金時也應建立挂鉤激勵機制,加大對改革地區的支持力度。

(四)營造良好改革氛圍。要注重加強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的宣傳引導,強化水情教育,引導農民樹立節水觀念,提高有償用水意識,調動農民節水灌溉、應用節水技術的積極性和增強節約用水的自覺性。採取多種方式開展政策解讀,及時宣傳改革經驗和成效,凝聚各方共識,為改革創造良好氛圍。

附件: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工作績效評價辦法(試行)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  政  部

水  利  部

農  業  部

國 土 資 源 部

2017年6月6日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姜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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