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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城鎮居民獨生子女父母獎勵政策全面啟動

2017-06-28 07:21 來源: 江西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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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6月25日獲悉,經省政府同意,省衛生計生委、省財政廳日前印發了《江西省城鎮居民獨生子女父母獎勵操作細則》(以下簡稱《操作細則》),對獎勵對象、獎勵標準與情形、資金來源與發放、確認程序、年審等做出進一步的明確規定。

城鎮居民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對象,是指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只生育一個子女,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2016年1月1日後生育1個子女的夫妻不納入獎勵範圍。

獎勵對象以個人為單位,是指根據夫妻各自年齡、戶籍等情況,一方符合條件一方享受獎勵,雙方符合條件雙方均可享受獎勵。獎勵對象必須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一是本省城鎮居民且未在外省(市、區)享受過同類獎勵的人員。二是沒有違反計劃生育政策法規生育且為獨生子女父母的人員。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生育或收養子女的,不享受獎勵。三是1933年1月1日以後出生,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年齡的確定以本人居民身份證登記的出生日期為準;如有異議,以組織人事部門核準的出生日期為準。屬1933年1月1日以後出生,在享受當年的12月31日之前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即可在該年申請獎勵。

獎勵金以個人為單位,從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的當月開始計發,每年發放一次,12月31日前發放到位。

符合獎勵條件的對象,在符合獎勵年齡的當年1月至3月期間,持本人居民身份證、結婚關係證明(結婚證或離婚證)、戶口簿、《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獨生子女證》)、一寸免冠照片近照兩張等相關材料,向所在單位或社區居委會提出申請,填寫《江西省城鎮居民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對象申請表》和《個人誠信承諾書》,由所在單位核實、公示並確認,或由社區居委會核實、公示並由鄉級初核、縣級確認。如申請人為外省遷入本省的城鎮居民,須提供原戶籍地縣級衛生計生主管部門出具的從未享受同類型獎勵的證明和獨生子女父母情況證明。申請人生活不能自理或者已經死亡,可以由代辦人以申請人名義代為申請並領取獎勵金。

2017年獎勵對象個人申請時間為即日起至9月30日,12月31日前發放到位。(記者 鐘端浪)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劉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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