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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養老保險”迎來多項利好

2017-07-02 10:14 來源: 新華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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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7月1日是我省新社保年度的開始,新社保年度我省參保人員也迎來一攬子利好——社保繳費基數上調了,養老金個人賬戶利率漲了,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關係也能轉移接續了。

繳費基數上限增加1371元

按照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的最新通知,7月1日起,全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上限從去年度的16800元上調到18171元,繳費下限按2940元執行。機關事業單位的基礎養老金計發基數和繳費工資上限等,首次和企業職工同步調整。

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間的企業新退休人員,以及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 月31日期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機關事業單位參保人員,基礎養老金計發基數為6057元,比上年度增加了457元;計算實際繳費工資指數的基數為72684元,比上年度增加了5484元。

本次調整前執行的繳費工資下限高於2940元的,按調整前的繳費工資下限執行。基金收支缺口較大的地區,可在2940元的基礎上適當上調。考慮到部分地區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相對偏低,允許蘇北五市和揚州市、泰州市適當下調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工資下限,但應全市統一標準,並由設區市報省廳審批後執行。

利息提高養老金可多拿了

省人社廳、省財政廳還公佈了2014年至2016年期間職工養老保險新個人賬戶記賬利率。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記賬利率為5%;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記賬利率全國統一為8.31%。

在這期間,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按原公佈的個人賬戶記賬利率計息的,結息年度和計息辦法不變。在此基礎上按新公佈的全國統一的個人賬戶記賬利率進行調整,即:2016年1月1日至6月30日改按8.31%的記賬利率重新計息,併發放一次重新計息後的個人賬戶清單;2016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改按8.31%的記賬利率執行。自2016年1月1日起,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建立個人賬戶前年利率按同期國家公佈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記賬利率執行。

對2016年新退休人員,我省將重新計發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並予以補發,涉及待遇調整的一併予以重新計算。

退休人員每月拿的退休金包括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記賬利率是指,社保經辦機構每年對個人賬戶中的儲存額予以計息,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於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徵利息稅。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關係順暢轉移接續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加養老保險後,跳槽到企業,養老關係應該怎樣接續?省人社廳和省財政廳聯合公佈的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和職業年金轉移接續辦法一一説明。

《辦法》明確,參保人員在同一統籌範圍內的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的,只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不轉移基金;參保人員在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內跨統籌範圍流動的,在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係的同時轉移基金;參保人員從機關事業單位流動到企業的,在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係的同時轉移基金。

參保人員跨統籌範圍流動或從機關事業單位流動到企業的,個人繳費部分按計入本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全部儲存額計算轉移;單位繳費部分以本人改革後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

機關事業單位(含駐蘇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流動到企業的,其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視同繳費年限分別計算在原各工作單位所在地。其中,在寧省級機關事業單位和駐蘇中央機關工作人員流動到企業後,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在江蘇省社保中心參保的,其原在南京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期間的視同繳費年限計算在省社保中心。

參保人員辦理正式調動或辭職、辭退手續離開機關事業單位的,根據改革前本人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年限長短補記職業年金,以實賬方式劃轉至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所需資金由其原所在單位按現行經費保障渠道解決。

參保人員從企業再次流動到機關事業單位的,本人退休時,按照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辦法計發待遇,同時補記職業年金的本金及投資收益劃轉到待遇領取地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若參保人員在退休前從機關事業單位又流動到企業的,不再重復補記職業年金,原補記的職業年金轉移和管理運營按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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