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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出臺
保證金預留比例下調兩個百分點

2017-07-06 16:07 來源: 住房城鄉建設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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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清理規範涉企收費、切實減輕建築業企業負擔的精神,規範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近日,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對《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將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預留比例由5%降至3%,下調了兩個百分點。

根據新版《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新辦法”),發包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保證金預留、返還等內容,並與承包人在合同條款中對涉及保證金的相關事項進行約定,如保證金預留、返還方式及保證金預留比例、期限等。

在工程項目竣工前,已經繳納履約保證金的,發包人不得同時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採用工程質量保證擔保、工程質量保險等其他保證方式的,發包人不得再預留保證金。

缺陷責任期內,承包人認真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到期後,承包人向發包人申請返還保證金。

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後,應于14天內會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核實。如無異議,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將保證金返還給承包人。對返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發包人應當在核實後14天內將保證金返還承包人,逾期未返還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後14天內不予答覆,經催告後14天內仍不予答覆,視同認可承包人的返還保證金申請。

新辦法對保證金的預留管理也有嚴格的規定。缺陷責任期內,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資項目,保證金的管理應按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執行。其他政府投資項目,保證金可以預留在財政部門或發包方。缺陷責任期內,如發包方被撤銷,保證金隨交付使用資産一併移交使用單位管理,由使用單位代行發包人職責。

社會投資項目採用預留保證金方式的,發、承包雙方可以約定將保證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機構託管;推行銀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銀行保函替代預留保證金。

對於預留保證金的比例,新辦法規定,發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方式預留保證金,保證金總預留比例不得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合同約定由承包人以銀行保函替代預留保證金的,保函金額不得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

據了解,新辦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原《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宗邊)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姜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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