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https://www.gov.cn/

財政部有關負責人就做好財政支農資金支持資産收益扶貧工作答問

2017-07-06 20:20 來源: 財政部網站
字號:默認 超大 | 打印 |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打贏脫貧攻堅戰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精神,指導各地有序推進資産收益扶貧,進一步增強貧困群眾獲得感,財政部會同農業部、國務院扶貧辦印發了《財政部農業部 國務院扶貧辦關於做好財政支農資金支持資産收益扶貧工作的通知》(財農〔2017〕52號,以下簡稱《通知》)。近日,財政部農業司有關負責人就進一步做好財政支農資金支持資産收益扶貧工作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為什麼説資産收益扶貧是精準扶貧重大機制創新?

答: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提出,“探索對貧困人口實行資産收益扶貧制度”。《決定》進一步明確要求探索資産收益扶貧,“在不改變用途的情況下,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和其他涉農資金投入設施農業、養殖、光伏、水電、鄉村旅遊等項目形成資産,具備條件的可折股量化給貧困村和貧困戶,尤其是喪失勞動能力的貧困戶”。這是精準扶貧機制的重大創新,具體表現為:

一是創新了財政涉農資金供給和使用機制,促進提升了資金使用效益。通過實施資産收益扶貧,財政涉農資金由無償補助變成有償投入,主要受益對象從特定範圍擴大到更多群眾,少了“錦上添花”,多了“陽光普照”。同時,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等與村集體、農戶民主協商,自願成為資産收益扶貧項目實施主體,通過協議形式明確各方的權、責、利,有助於吸引具備較強經營能力的實施主體參與當地産業發展,提高財政涉農資金使用效益。

二是豐富了對無勞動能力或弱勞動能力貧困戶的精準扶持措施。隨著脫貧攻堅的不斷深入,因病因殘致貧的佔比呈現上升趨勢。對這部分貧困人口,區域發展、基礎設施投入的邊際減貧效果減弱,參與産業扶貧的效果也不太理想。資産收益扶貧不僅讓無勞動能力或弱勞動能力的貧困人口分享財政支持産業發展帶來的紅利,而且在收益分配時優先保障其收益,豐富了對深度貧困人口的精準扶持措施,彌補了脫貧攻堅的薄弱環節。

三是密切了當地群眾與産業發展的利益聯結機制,強化了産業發展的輻射帶動作用。以往扶貧工作中,政府通過補貼、補助等形式,支持貧困地區産業發展和基礎設施建設,但由於貧困人口大多缺乏技術和技能,從項目中受益較少。資産收益扶貧將財政投入形成的資産量化折股,配置給貧困戶,實現了精準到戶到人的目標,密切了産業發展和貧困群眾的利益聯結。除直接分享紅利外,當地群眾還可以土地入股形式獲得地租,有勞動能力的可以就近通過産業項目務工獲得勞務收入。貧困地區産業發展為當地經濟發展注入活力,進而創造更多機會,輻射帶動當地群眾增收致富。

四是拓寬了貧困村集體收入來源,支持發展壯大貧困村集體經濟。貧困村集體經濟發展普遍比較薄弱。各地在推進資産收益扶貧時,以村集體經濟組織、合作社為紐帶,將部分資産收益權配置給村集體,既降低了資産收益扶貧項目中的溝通成本,又拓寬了貧困村集體收入來源,扶持壯大了貧困村集體經濟。

問:《通知》印發的背景是什麼?

答:《決定》印發以來,各地根據當地産業發展情況和脫貧攻堅實際,探索了資産收益扶貧的不同形式,涌現了一批新做法、新模式,涉及設施農業、養殖業、鄉村旅遊、光伏扶貧等多個領域,取得了初步成效。山西、安徽等11個省份總結創新經驗,出臺了資産收益扶貧方面的制度性文件。

但在工作推進過程中,面對全新的改革領域,各地也遇到了一些新的情況和問題,如,項目選擇和實施程序如何規範,收益分配方案如何確定,可能的風險如何防範等,各地普遍希望中央有關部門予以進一步明確和細化。與此同時,部分地方在探索過程中也出現了一些值得關注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需要及時糾正和規範。為此,根據國務院領導指示精神,財政部會同農業部、國務院扶貧辦在反復調研的基礎上,印發了《通知》,以推動資産收益扶貧工作健康有序發展。

問:推進資産收益扶貧工作的總體考慮是什麼?

答:《通知》要求,資産收益扶貧工作,要切實踐行精準扶貧、精準脫貧基本方略,以幫助貧困群眾增收脫貧為目標,緊密結合産業發展,完善制度建設和風險管控,規範、健康、有序推進資産收益扶貧,為打贏脫貧攻堅戰提供有力支撐。

《通知》明確,推進資産收益扶貧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一是因地制宜,穩步推進。要按照進度服從質量的要求,在具備條件的前提下,合理把握推廣的節奏和範圍,不片面追求規模和覆蓋面。二是産業為本,注重實效。資産收益扶貧分享的是産業發展紅利,必須堅持産業發展為本。要選擇本地優勢特色産業、圍繞貧困群眾輻射帶動強的産業來設計和實施資産收益扶貧項目。三是加強引導,強化風控。收益分配要兼顧各方利益,引導好的企業、合作社等主體參與資産收益扶貧,並承擔項目經營的主體責任。科學設計實施方案,加強風險管控,特別是防止系統性風險。四是完善制度,規範運行。資産收益扶貧的健康有序發展,需要完善的制度保障,包括公平合理的利益分配機制,協調順暢、監督有力的項目管理機制和健全的監管制度體系。

問:當前資産收益扶貧工作值得關注的問題主要有哪些?

答:雖然各地資産收益扶貧工作總體推進順利,成效初顯。但也有個別地方“繡花”功夫做的不夠細,存在“一投了之”等情況,需要引起重視。如,個別地方對資産收益扶貧所需的産業基礎重視不夠,急於把錢花出去,沒有把更多精力放在精選好項目上。又如,個別項目對財政投入依賴過高,收益可持續性面臨挑戰。還有的地方在推進資産收益扶貧時,更關注項目紅利和短期回報,對風險隱患重視不夠。

問:在資産收益扶貧項目中如何保障貧困群眾的收益?

答:資産收益扶貧的首要目標是幫助貧困群眾脫貧,不論形式如何創新,這個基本點必須堅持。為此,《通知》提出要制定差異化的扶持政策,優先保障貧困戶利益,並提出了如下幾方面的具體要求。一是用於資産收益扶貧的財政投入所形成的資産,收益權要優先分配給貧困村和貧困戶,並鼓勵向喪失勞動力或弱勞動力的貧困戶傾斜。二是要求項目實施主體擔負資産的保值增值責任,並鼓勵各地推廣“保底收益+按股分紅”等模式。項目取得可分配收益的,優先兌付貧困村和貧困戶;除不可抗力因素外,若項目面臨較大的經營困難或出現持續虧損,難以保障貧困戶收益時,實施主體應利用自有資金購買貧困戶、農戶和村集體的收益權或股份。三是項目實施主體解散或破産清算時,在按照有關法律規定清償債務後,應優先保障貧困村和貧困群眾的權益。

問:如何有效管控資産收益扶貧項目風險?

答:産業發展和市場經營活動必然存在風險。為切實加強資産收益扶貧項目風險管控,特別是防止發生系統性風險,《通知》提出了幾方面的要求:一是找好“合夥人”和“經理人”,從源頭控制風險。要選擇治理結構完善、財務管理健全、經營狀況良好、經濟實力較強、樂於扶貧助困且誠信守約的企業、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合作社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作為資産收益扶貧的實施主體。二是注重形成物化資産,警惕高風險運營模式。用於資産收益扶貧的財政資金,鼓勵優先用於固定資産投資、購買生産資料等,形成可核查的物化資産。對於利用財政資金開展貼息、擔保、風險補償等,“放大”後再用於資産收益扶貧,要審慎研究可能帶來的風險,制定風險防範措施和應急預案。三是強化風險意識,加強風控措施。《通知》要求各地及時發現和糾正工作中出現的苗頭性、趨向性問題,杜絕出現區域性、系統性風險。鼓勵實施主體購買商業保險,分散和降低經營風險,增強履約償付能力。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于士航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