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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發佈創投基金稅收試點政策標準等多項新規

2017-07-08 07:25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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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7月7日電(記者 劉慧、王都鵬)中國證監會7日發佈多項新規,明確創投基金享受稅收試點政策標準、發佈《中國證監會關於開展創新創業公司債券試點的指導意見》和修訂後的《證券公司分類監管規定》。

證監會參照以往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創業投資基金條件,在實繳規模、存續期限、人員資質、投資範圍等方面明確了相關標準。

享受該稅收試點政策的創投基金除需符合中國證監會和基金業協會有關私募基金的管理規範外,還應當符合實繳資本不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或者首期實繳資本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且全體投資者承諾在工商註冊後5年內實繳資本不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等六項條件。

與此同時,《中國證監會關於開展創新創業公司債券試點的指導意見》明確了六大事項:一是創新創業債屬於公司債券的一個子類別,遵循證券法、公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二是發行主體範圍包括創新創業公司以及募集資金專項投資于創新創業公司的公司制創業投資基金和創業投資基金管理機構;三是證監會、證券自律組織建立創新創業債配套機制,包括專項審核、綠色通道、統一標識等;四是允許非公開發行的創新創業債設置轉股條款,滿足多元化的投資需求;五是將創新創業債承銷情況納入證券公司經營業績排名體系和履行社會責任評價體系,對證券經營機構開展創新創業債仲介服務的工作成效進行考評;六是鼓勵相關部門和地方政府通過多種方式提供政策支持,將創新創業債納入地方金融財稅支持體系。

此外,修訂後的《證券公司分類監管規定》呈現五大變化:一是維持分類監管制度總體框架不變,集中解決實踐中遇到的突出問題;二是完善合規狀況評價指標體系,落實依法全面從嚴監管要求;三是強化風險管理能力評價指標體系,促進行業提升全面風險管理能力;四是突出監管導向,引導行業聚焦主業;五是為持續完善評價體系留出空間,增強制度的適應性和有效性。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宋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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