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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要發行“公路債”?

2017-07-13 07:16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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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7月12日電(記者 申鋮 劉紅霞 韓潔)要致富,先修路。12日,財政部、交通運輸部聯合發佈《地方政府收費公路專項債券管理辦法(試行)》,標誌著中國版“公路債”正式出爐。為什麼要發行“公路債”?哪些公路建設項目可以發債?如何加強專項債券監督管理?針對上述熱點問題,財政部、交通運輸部有關負責人作出回應。

問題一:為什麼要發行中國版“公路債”?

一直以來,我國政府收費公路建設投資的七成左右都是以銀行貸款為主的債務性資金。那麼“貸款修路、收費還貸”模式為何難以為繼,要轉為發行專項債券呢?

對此,兩部門負責人説,隨著預算法的實施和對地方政府債務管理的加強,地方原有各類交通融資平臺的政府融資功能被取消,發行地方政府債券成為地方政府實施債務融資新建公路的唯一渠道。政府收費公路“貸款修路、收費還貸”模式需要相應調整,改為政府發行專項債券方式籌措建設資金。

另一方面,政府收費公路有長期穩定的收益來源,有可靠的通行費和廣告、服務設施收入以及政府收費公路權益轉讓收入作為債務償還的來源,為及時償付專項債券創造了更加有利的條件。

“目前,我國公路發展還處於成網的關鍵時期,適度發展政府收費公路有利於路網的完善優化,發行政府收費公路專項債券有利於拓展公路建設籌資渠道,也有利於規範地方政府舉債行為。”兩部門負責人説。

問題二:哪些公路建設項目可以發債?

辦法明確,此次可發行專項債券的公路為政府收費公路,是指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作為投資主體、採用政府收取車輛通行費等方式償還債務而建設的收費公路。主要包括高速公路和收費一級公路等,有時也被稱為政府還貸公路,不包括由社會投資者運用BOT等經營性模式建設的收費公路。

此外,兩部門負責人強調,發行收費公路專項債券的政府收費公路項目應當有穩定的預期償債資金來源,對應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應當能夠保障償還債券本金和利息,實現項目收益和融資自求平衡。

根據辦法,收費公路專項債券以項目對應並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的車輛通行費收入、專項收入償還;其中,債券對應項目形成的廣告收入、服務設施收入等專項收入全部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除根據省級財政部門規定支付必需的日常運轉經費外,專門用於償還收費公路專項債券本息。

問題三:如何加強專項債券監督管理?

兩部門負責人表示,辦法就切實加強對收費公路專項債券發行、使用、償還的管理和監督做出了具體和嚴格的規定。

“辦法明確了相關部門監督管理職責,進一步明確了在收費公路專項債券使用管理過程中各級財政部門和交通運輸部門的監督管理責任和職責分工。”兩部門負責人説。

此外,辦法要求地方各級財政部門、交通運輸部門嚴格依法依規舉借債務,並加大了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問責力度。違反辦法規定情節嚴重的,財政部可暫停其發行地方政府專項債券。

辦法還特別強調了各級財政部門、交通運輸部門在地方政府收費公路專項債券監督和管理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紀違法行為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問題四:收費公路專項債券資金怎麼花?

辦法明確,收費公路專項債券資金應專項用於政府收費公路項目建設,優先用於國家高速公路項目建設,重點支持“一帶一路”、京津冀協同發展、長江經濟帶三大戰略規劃的政府收費公路項目建設。

辦法同時強調,債券資金不得用於非收費公路項目建設,不得用於經常性支出和公路養護支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佔和挪用收費公路專項債券資金。

此外,辦法還加強了債務對應的資産和權益管理。兩部門負責人表示,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本級交通部門,將收費公路專項債券對應項目形成的基礎設施資産納入國有資産管理。建立收費公路專項債券對應項目形成的資産登記和統計報告制度,加強資産日常統計和動態監控。

“收費公路專項債券對應項目形成的基礎設施資産和收費公路權益,應當嚴格按照債券發行時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用於抵質押。”兩部門負責人説。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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