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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視工作條例“3.0版”公佈 5大方面修改背後有深意

2017-07-14 20:44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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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7月14日電(記者 朱基釵)14日,新修訂的《中國共産黨巡視工作條例》正式發佈。這是繼2009年7月發佈的《中國共産黨巡視工作條例(試行)》和2015年8月修訂發佈的《中國共産黨巡視工作條例》之後,第三部修訂的巡視工作條例。

此次條例修訂吸收了近年來巡視工作最新實踐、理論和制度創新成果。巡視工作條例“3.0版”有哪些重要修改?背後有何深意?

“增、補、調”5大方面內容

6月21日,隨著十八屆中央第十二輪巡視反饋的結束,十八屆中央巡視如期完成對省區市地方、中央和國家機關、國有重要骨幹企業、中央金融單位和中管高校的巡視全覆蓋,實現了黨的歷史上首次一屆任期內中央巡視全覆蓋。此前4月底,各省區市也實現了一屆黨委任期巡視全覆蓋。

黨的十八大以來,巡視作為黨內監督的重要形式,不斷向縱深發展,發揮了尖兵和利劍作用,對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具有戰略、戰術雙重意義。

山西系統性、塌方式腐敗,湖南衡陽破壞選舉案,四川南充和遼寧拉票賄選案等重大問題線索都是巡視發現的。中央紀委立案審查的中管幹部案件中,超過60%的問題線索來自於巡視。根據巡視移交的問題線索,各地紀檢監察機關立案廳局級幹部1225人,縣處級幹部8684人……

在巡視全覆蓋之後,最新版的巡視工作條例發佈施行具有重要意義。

中央紀委秘書長、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成員楊曉超介紹,這次修改對原條例進行了“增、補、調”,即:增加有關新要求、補充有關新內容、調整有關新條款。主要包括五個方面的內容:

“一是根據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明確政治巡視定位。二是根據中央新要求,明確一屆任期內巡視全覆蓋任務。三是根據黨內監督條例規定,明確巡視監督內容。四是根據實踐發展需要,明確中央和國家機關巡視。五是根據全面從嚴治黨向基層延伸的要求,明確市縣巡察制度。”

把政治巡視高舉起來

細心的人可能會發現,上個月的最後一輪中央巡視反饋,中央巡視組在給被巡視的29所中管高校黨委、4個“回頭看”省區、4家“機動式”巡視單位開出的“問題清單”中,第一條均是“‘四個意識’不夠強”或“‘四個意識’不強”。這正充分體現了政治巡視的要求。

黨的十八大以來,隨著巡視實踐的不斷發展,巡視的定位越來越清晰,方向越來越明確,站位也越來越高。

2015年10月召開的中央巡視工作動員部署會議明確提出,巡視是對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幹部的巡視,是政治巡視不是業務巡視。從2016年開始,“把政治巡視的要求高舉起來”“堅定不移深化政治巡視”,成為後幾輪中央巡視的鮮明主題。

新條例明確規定,巡視工作要“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堅定不移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要“深化政治巡視,聚焦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全面從嚴治黨,發現問題、形成震懾,推動改革、促進發展,確保黨始終成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堅強領導核心”。

“政治巡視是十八屆中央巡視工作重大理論和實踐創新成果。把政治巡視要求寫入條例,是這次修改工作的重點和亮點。”楊曉超説。

明確巡視全覆蓋任務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改進中央和省區市巡視制度,做到對地方、部門、企事業單位全覆蓋。巡視全覆蓋的目標首次在黨的中央全會上提出。

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國共産黨黨內監督條例》明確提出,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一屆任期內,對所管理的地方、部門、企事業單位黨組織全面巡視。首次在黨內法規中對巡視全覆蓋提出硬要求。

從2013年5月第一輪巡視正式啟動,到2017年6月最後一輪巡視反饋結束,十八屆黨中央共開展12輪巡視,共派出中央巡視組160個組次,對277個地方、單位黨組織進行了巡視,如期實現了一屆任期內中央巡視全覆蓋目標。

同時,截至4月底,各省區市黨委也已順利完成8362個地方、部門、企事業單位黨組織全面巡視任務,實現了一屆黨委任期巡視全覆蓋。

按照“實踐探索在前、提煉歸納在後”的要求,新條例對巡視全覆蓋的內涵做了明確規定:“黨的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實行巡視制度,建立專職巡視機構,在一屆任期內對所管理的地方、部門、企事業單位黨組織全面巡視。”

這是認真總結巡視全覆蓋的實踐經驗,同時也吸收了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的重要成果,做到了黨內法規的銜接順暢。

豐富巡視監督內容

巡視監督要聚焦什麼問題?隨著巡視實踐的發展,認識也不斷深化。

以中央巡視為例,從第一輪巡視聚焦作風、貪腐、政治紀律和選人用人等問題的“四個著力”,到第三輪巡視增加對主體責任、監督責任“兩個責任”和組織紀律執行情況的檢查監督,到第九輪巡視後堅定不移深化政治巡視,巡視監督的內容也不斷擴展。

新條例對巡視監督內容進行了新的梳理和歸納,修改補充了相關內容——

一是將原條例中的對“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等情況進行監督”修改為對“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等情況進行監督”。

二是明確規定巡視工作要“著力發現黨的領導弱化、黨的建設缺失、全面從嚴治黨不力,黨的觀念淡漠、組織渙散、紀律鬆弛,管黨治黨寬鬆軟問題”。

三是結合巡視實踐中發現的突出問題,在“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問題中,增加“結黨營私、團團夥夥、拉幫結派,以及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不到位”;在“違反組織紀律”問題中,增加“任人唯親、跑官要官”;在“違反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問題中,增加“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不力”。

“這樣修改後,既保持了相對穩定,又進一步突出了巡視監督政治作用,更加具有指導性、針對性和操作性。”楊曉超説。

中央和國家機關可設立巡視機構

中央和國家機關是黨和國家治理體系的中樞。2016年底,中央巡視完成了對中央和國家機關的巡視全覆蓋。今年2月,中央政治局會議專門審議了《關於巡視中央和國家機關全覆蓋情況的專題報告》。

中央和國家機關不僅要接受黨中央的巡視監督,同時也要開展部門系統內部的巡視監督。截至目前,已有62個中央單位探索開展了巡視工作。

對此,新條例進一步提出具體要求,規定“中央有關部委、中央國家機關部門黨組(黨委)可以實行巡視制度,設立巡視機構,對所管理的黨組織進行巡視監督”,強調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應當加強對中央有關部委、中央國家機關部門黨組(黨委)巡視工作的領導。

楊曉超指出,中央和國家機關黨組(黨委)要把巡視作為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的重要抓手,加強組織領導,健全巡視工作機構,完善巡視工作規則,規範巡視工作流程。黨組(黨委)書記要認真履行第一責任人職責,及時聽取巡視彙報,研究決定巡視成果運用,黨組(黨委)書記聽取巡視彙報時的會議材料要報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備案。

市縣巡察聚焦群眾“切膚之痛”

建立市縣黨委巡察制度,有利於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向基層延伸,打通黨內監督“最後一公里”。

截至目前,31個省區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和15個副省級城市全部建立巡察制度,336個市地、2483個縣區開展巡察。據統計,截至今年5月底,共巡察黨組織14.4萬個,其中鄉鎮黨委2.3萬個、佔全國總數57.9%,村居黨支部8.2萬個、佔全國總數12%,巡察監督利劍作用初顯成效。

新條例系統總結巡察工作實踐經驗,要求“黨的市(地、州、盟)和縣(市、區、旗)委員會建立巡察制度,設立巡察機構,對所管理的黨組織進行巡察監督”,同時規定“開展巡視巡察工作的黨組織承擔巡視巡察工作的主體責任”。

對於市縣巡查工作,楊曉超表示,要堅持政治巡察定位,結合基層特點,著力發現損害群眾切身利益、脫離群眾以及“雁過拔毛”“小官巨貪”“鄉匪村霸”等腐敗問題和不正之風,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基層延伸。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張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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