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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發佈醫保藥品目錄準入談判結果

2017-07-19 11:22 來源: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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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人社部印發了《關於將36種藥品納入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乙類範圍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將36種談判藥品納入了《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17年版)》(以下簡稱藥品目錄)乙類範圍,並同步確定了這些藥品的醫保支付標準。今年4月人社部公佈了44個擬談判藥品的名單,經過與相關企業的談判,其中36個藥品談判成功,成功率達到81.8%,與2016年平均零售價相比,談判藥品的平均降幅達到44%,最高的達到70%,大部分進口藥品談判後的支付標準低於周邊國際市場價格,大大減輕了我國患者的醫療費用負擔。

本次納入藥品目錄的36個藥品中包括31個西藥和5個中成藥。西藥中有15個是腫瘤治療藥,覆蓋了肺癌、胃癌、乳腺癌、結直腸癌、淋巴瘤、骨髓瘤等癌種,曲妥珠單抗、利妥昔單抗、硼替佐米、來那度胺等多個社會比較關注、參保人員需求迫切的腫瘤靶向藥位列其中,其他分別為治療心血管病、腎病、眼病、精神病、抗感染、糖尿病等重大疾病或慢性病的藥物,以及治療血友病的重組人凝血因子Ⅶa和治療多發性硬化症的重組人干擾素β-1b兩種罕見病藥。中成藥中有3個是腫瘤藥,另外2個是心腦血管用藥。此外,醫保藥品目錄準入談判充分體現了對醫藥創新的重視和支持,列入談判範圍的西達本胺、康柏西普、阿帕替尼等國家重大新藥創制專項藥品全部談判成功。

本次醫保藥品目錄準入談判工作是按照《關於印發〈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17年版)〉的通知》有關要求開展的,談判堅持維護參保人權益,堅持平等協商,堅持客觀評價與專家評估相結合,堅持公平公正公開,充分發揮基本醫療保險集團購買功能,在顯著提高醫保用藥保障水平的同時大幅降低了社會負擔,有效控制了基金支出,基本實現了醫保、企業、參保人“三贏”的目標,有利於提高廣大參保人員的獲得感,也有利於引導合理醫療行為、促進醫藥産業發展創新。

下一步,人社部將指導地方做好談判藥品的落實工作,讓廣大人民群眾真正得到實惠。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將36種藥品納入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乙類範圍的通知
人社部發〔2017〕5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福建省醫保辦:

按照《關於印發〈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17年版)〉的通知》(人社部發〔2017〕15號)要求,我部組織專家對部分藥品進行談判,並確定了醫保支付標準。現予以公佈並通知如下:

一、將利拉魯肽注射劑等36種藥品(以下統稱“有關藥品”)納入《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17年版)》(以下簡稱藥品目錄)乙類範圍,各省(區、市)社會保險主管部門不得將有關藥品調出目錄,也不得調整限定支付範圍。

二、附表“醫保支付標準”一欄規定的支付標準包括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和參保人員共同支付的全部費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和參保人員的分擔比例由各統籌地區確定。規定的支付標準有效期截至2019年12月31日,有效期滿後按照醫保藥品支付標準有關規定進行調整。有效期內,如有同通用名稱藥品(仿製藥)上市,我部將根據仿製藥價格水平調整該藥品的醫保支付標準並另行發佈;如出現藥品市場實際價格明顯低於現行支付標準的,我部可以與企業協商重新制定支付標準並另行發佈。

三、各省(區、市)要積極探索多種方式加強有關藥品管理,促進合理用藥。對規定需“事前審查後方可使用”或其他需要嚴格管理的藥品,要建立統一的事前審查規定;對用量大、費用高的藥品要納入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智慧監控系統進行重點監控,並做好費用分析;要採取有效措施鼓勵定點零售藥店為參保人員提供藥品,發揮藥店在醫保藥品供應保障方面的積極作用。

四、各省(區、市)要認真貫徹落實本通知要求,將有關藥品納入藥品目錄乙類範圍,與藥品目錄一併執行。同時,要加快推進本省(區、市)乙類藥品調整工作,儘快發佈。

附件:36種有關藥品名單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2017年7月13日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雷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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