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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出臺公證執業“五不準”措施

2017-08-14 19:18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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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8月14日電 司法部近日印發《關於公證執業“五不準”的通知》,對於進一步規範公證執業行為提出明確要求。這是記者14日從司法部獲悉的。

為嚴肅公證執業紀律,規範公證執業行為,加強公證工作管理,確保公證質量,通知提出了進一步具體規範公證執業的五項措施:

一是不準為未查核真實身份的公證申請人辦理公證。公證機構、公證員應嚴格審查公證申請人的身份,未經證件視讀、單獨談話、交叉印證、身份證識別儀核驗等程序,不得辦理公證。申請人使用臨時身份證,公證員未到公安部門核實的,不得受理公證申請。

二是不準辦理非金融機構融資合同公證。在有關管理辦法出臺之前,公證機構不得辦理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的融資合同公證及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公證。

三是不準辦理涉及不動産處分的全項委託公證。公證機構、公證員辦理涉及不動産處分的委託公證時,不得辦理一次性授權全部重要事項的委託公證,不得在公證書中設定委託不可撤銷、受託人代為收取售房款等內容。

四是不準辦理具有擔保性質的委託公證。公證機構、公證員在辦理涉及不動産處分的委託公證時,應當嚴格審查申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審查其與受託人是否具有親屬關係,不得辦理名為委託實為擔保,或者可能存在擔保性質的委託公證。

五是不準未經實質審查出具公證書。公證機構、公證員應當盡到更高標準的審查注意義務,不得片面依賴書面證據材料而忽視溝通交流,不得只重程序合規而輕實體內容審查。

為確保將規範公證執業的要求落到實處,《通知》強調,對公證機構、公證員違規公證,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要嚴肅查處,絕不姑息。同時,要深入開展公證便民利民活動,在確保公證質量的前提下精簡公證辦理手續,推進公證信息化建設,依法規範公證收費,提高公證服務質量,完善公證便民利民措施,為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維護人民群眾權益提供優質高效的公證法律服務。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劉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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