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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就《關於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和確定機制的指導意見》答問

2017-08-19 21:20 來源: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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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重科學性 兼顧靈活性
——人社部工傷保險司負責人就《關於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和確定機制的指導意見》答記者問

為更好地貫徹執行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建立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和確定機制,科學合理確定待遇調整水平,提高工傷保險待遇給付的服務與管理水平,推進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續的工傷保險制度,不斷增強人民群眾的獲得感與幸福感,人社部不久前印發《關於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和確定機制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近日,記者就《意見》有關問題採訪了人社部工傷保險司負責人。

問:制定《意見》的背景是什麼?

答: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建立健全合理兼顧各類人員的社會保障待遇確定和正常調整機制,2016年發佈的人社事業發展“十三五”規劃綱要進一步明確,要建立並完善科學、規範的工傷保險待遇正常調整機制。今年,中央深改組將進一步規範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和確定工作納入年度工作任務。在此背景下,我們啟動了《意見》的制定工作。

問:請您介紹一下工傷保險待遇的基本情況和《意見》規範調整的重點。

答:《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項目共有13項。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3項待遇,《條例》已規定了計發標準。工傷醫療、輔助器具配置、工傷康復和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期間交通食宿費4項待遇,根據《條例》和相關目錄、標準據實支付。對此,《意見》做了強調和重申。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2項待遇,《條例》授權省(區、市)人民政府規定具體標準。《意見》提出了原則要求,即綜合考慮工傷職工傷殘程度、傷病類別、年齡等因素,並注重引導和促進工傷職工穩定就業。

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3項長期待遇,《條例》規定了計發標準,同時授權地方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實踐中由於尚未建立科學規範的調整機制,各地做法不一,規範性、穩定性較差。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條例》規定具體標準由地方確定,實踐中同樣存在差距過大的問題。

因此,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及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是《意見》規範調整的重點。

問:請您介紹一下重點待遇項目的調整和確定辦法。

答: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的調整。《條例》規定,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由統籌地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調整辦法由省(區、市)人民政府規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的變化情況是待遇調整的重要參考因素,如何確定其不同的權重,我們考慮應主要依據待遇項目的功能定位。傷殘津貼是對因工致殘而退出工作崗位的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工資收入損失的合理補償,其調整應以上年度省(區、市)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月人均傷殘津貼為基數,調整變量側重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因素。供養親屬撫恤金是工亡職工供養親屬基本生活的合理保障,其調整應以上年度省(區、市)月人均供養親屬撫恤金為基數,調整變量側重居民消費價格指數因素。同時,還要考慮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能力以及其它相關社會保障待遇調整的影響,綜合確定調整額度。

生活護理費的調整。《條例》規定,生活護理費根據不同等級分別按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發放。其調整也相對簡單,按照上年度省(區、市)職工平均工資增長比例同步調整,職工平均工資下降時不調整。

住院伙食補助費的確定。為解決各地住院伙食補助費差異較大問題,將其控制在合理區間,參考居民恩格爾系數(2016年全國為30.1%),《意見》規定住院伙食補助費原則上不超過上年度省(區、市)城鎮居民日人均消費支出額的40%。

問:在待遇調整週期方面,《意見》是如何規定的?

答:目前,傷殘津貼等待遇多數地區一年一調,有的二年一調。結合各地情況,並考慮調整機制的穩定性和可持續性,《意見》規定原則上每兩年至少調整一次。

問:待遇調整對工傷保險基金會有怎樣的影響?

答:我們請研究機構對基金支出的影響進行評估後認為,調整方案設計較為科學,總體不會降低工傷職工的待遇,不會造成基金支出的大幅波動,不構成基金支出風險,具有良好的操作性和可持續性。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呂浩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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