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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負責人就《關於開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工作的意見》答記者問

2017-08-28 20:44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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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8月28日電 題: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訴訟權利——司法部負責人就《關於開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工作的意見》答記者問

新華社記者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見》(中辦發〔2015〕37號),充分發揮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職能作用,依法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訴訟權利,促進刑事司法公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印發了《關於開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為幫助廣大法律援助人員和社會公眾準確理解《意見》的精神和內容,司法部負責人28日就相關問題回答了新華社記者的提問。

問:制定出臺《意見》的背景和意義是什麼?

答: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工作,是指在法院、看守所派駐值班律師,為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諮詢、程序選擇、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等法律幫助。該項制度的主要目的是為進入刑事訴訟程序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提供即時初步的服務,以其廣覆蓋、便利性等特點很好地體現了保障司法人權的刑事司法理念。

為貫徹落實中辦、國辦《關於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見》以及中央司法體制改革文件關於制定規範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工作的意見的要求,我們在廣泛調研論證、聽取相關部門單位意見的基礎上,聯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共同研究制定了《意見》。《意見》著眼于發揮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職能作用,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訴訟權利,促進司法公正,注重與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改革試點等中央司法改革文件銜接配套,注重將各地工作實踐中形成的行之有效的經驗做法上升為制度規範,就法律援助值班律師職責、運行模式、監督管理、工作保障等作了規定。

《意見》的出臺,將有力地推進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工作的規範開展,進一步提升法律援助在刑事訴訟中的地位,更好地發揮法律援助在保障人權、促進司法公正中的職能作用。

問:《意見》關於值班律師工作職責的規定有哪些?

答:《意見》從值班律師在刑事訴訟中基本定位出發,在梳理中央司法改革文件有關規定、總結地方工作實踐、借鑒國外值班律師制度基礎上,規定了以下職責:解答法律諮詢;引導和幫助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及其近親屬申請法律援助,轉交申請材料;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改革試點中,為自願認罪認罰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諮詢、程序選擇、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等法律幫助,對檢察機關定罪量刑建議提出意見,犯罪嫌疑人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應當有值班律師在場;對刑訊逼供、非法取證情形代理申訴、控告。

從總體上看,值班律師提供的服務具有以下幾個特點:一是初步性。從服務內容看,值班律師主要提供法律諮詢、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等初步、低限度服務。《意見》特別提出值班律師不提供出庭辯護服務,也就是説,值班律師不能取代辯護律師對案件辦理作實質性深度介入。二是廣覆蓋。值班律師服務對像是所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獲得值班律師的幫助無任何條件的限制,不考慮當事人的經濟狀況、涉及的罪名、可能被判處的刑罰等。三是多樣性。在提供法律諮詢、轉交法援申請以外,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改革試點中值班律師還幫助進行程序選擇、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對檢察機關定罪量刑建議提出意見,犯罪嫌疑人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時值班律師應當在場;在嚴格排除非法證據中,值班律師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幫助,對刑訊逼供、非法取證情形代理申訴、控告。

此外,考慮到值班律師工作開展時間不長,對值班律師制度定位、在刑事訴訟中地位的認識還有一個逐步深化的過程,《意見》關於值班律師職責裏還規定承辦法律援助機構交辦的其他任務,為進一步豐富值班律師職責預留了空間。

問:值班律師通過為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及時提供法律幫助,維護其刑事訴訟權利。請簡要介紹值班律師工作的運行機制?  答:《意見》在總結各地經驗的基礎上,從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設、值班律師選任、值班方式等方面對值班律師運行機製作出規定。

在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設方面,《意見》規定法律援助機構可以根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看守所實際工作需要設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意見》要求法律援助工作站懸挂統一標牌,配備必要的辦公設施,設立指引標識,並放置法律援助格式文書以及相關業務介紹資料,公示法律援助範圍、條件、值班律師工作職責及當日值班律師基本信息等,為當事人及其近親屬獲得法律幫助提供便利。

為推動律師參與值班律師工作,《意見》規定社會律師和法律援助機構律師應當接受法律援助機構的安排提供值班律師服務。在值班律師選任方面,《意見》明確嚴格法律援助值班律師選任條件,要求法律援助機構根據律師政治素質、職業道德水準、業務能力、執業年限等確定法律援助值班律師人選,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名冊,有條件的地方組建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庫,建立相對穩定的值班律師隊伍。

在值班方式方面,《意見》規定法律援助機構通過設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派駐值班律師或及時安排值班律師等形式提供法律幫助。為高效地利用律師資源,律師值班可以因地制宜,既可以相對固定專人,也可以輪流值班,在律師資源短缺地區可以探索採用現場值班和電話、網絡值班相結合的方式。同時,為解決律師資源短缺問題,《意見》要求探索建立政府購買值班律師服務機制,保障工作力量。

問:法律援助值班律師作用的發揮要通過服務質量來體現。請問《意見》在規範值班律師服務方面有哪些具體措施?

答:做好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工作,服務質量是關鍵。以規範值班律師服務為著力點,《意見》從提供服務、工作指導和監督管理等方面作出了具體規定。

在為當事人提供服務方面,《意見》規定值班律師服務時應持律師執業證書,實行掛牌上崗,向當事人表明值班律師身份;在接待當事人時,值班律師應當現場記錄當事人諮詢的法律問題和提供的法律解答,解釋法律援助的條件和範圍,對認為初步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當事人引導其申請法律援助。

為提高值班律師服務水平,《意見》要求法律援助機構加強對值班律師的工作指導,同時,開展對值班律師職責、服務內容、執業紀律、刑事訴訟法律知識方面的業務培訓,促進提高值班律師業務水平。

在加強監督管理方面,《意見》對值班律師工作紀律作出規定,要求值班律師不得誤導當事人訴訟行為,嚴禁收受財物,嚴禁利用值班便利招攬案源、介紹律師有償服務及其它違反值班律師工作紀律的行為,同時還應當依法保守秘密。同時,《意見》明確了司法行政機關、法律援助機構和律師協會的監督管理職責。一是司法行政機關要加強日常監督管理,對律師在值班律師工作中違反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行為依法依規處理,促進提高值班律師服務質量。二是法律援助機構要及時統計匯總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涉嫌罪名、簡要案情、諮詢意見等信息,定期運用徵詢所駐單位意見、當事人回訪等措施了解值班律師履責情況,對值班律師實行動態化管理,並向律師協會通報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履責情況。三是律師協會要將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履責情況納入律師年度考核及律師誠信服務記錄。

問:做好值班律師工作離不開辦案機關的支持,請問《意見》在這方面如何規定?

答:考慮到辦案機關在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工作中承擔重要職責,為使這項工作有效運行,《意見》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名義聯合印發,並就法律援助機構加強與辦案機關的協調配合作出了明確規定:一是明確辦案機關告知職責。《意見》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告知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有獲得值班律師法律幫助的權利。同時還規定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及其近親屬提出法律幫助請求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值班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二是明確辦案機關為值班律師工作提供必要便利。《意見》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看守所為法律援助工作站提供必要辦公場所和設施,看守所為法律援助值班律師會見當事人提供便利。三是明確法律援助機構相關職責。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將值班律師名冊或人員信息送交或告知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及看守所,並定期徵詢所駐單位意見,了解值班律師履責情況;法律援助機構要根據工作站法律援助需求和當地律師資源等,統籌調配律師資源,確保滿足當事人法律援助需求。四是加強工作機制建設。《意見》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建立刑事法律援助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定期溝通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工作情況,共同解決存在的問題,保證值班律師工作順利開展。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宋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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