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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改革將引發哪些法律職業資格變化?

2017-08-28 20:57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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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8月28日電 題:司法考試改革將引發哪些法律職業資格變化?

新華社“新華視點”記者丁小溪、傑文津、王茜

包括法官法等在內的8部法律修正案草案28日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審議。這8部法律修正案草案所涉及的司法考試改革引發關注。

司法考試改革將引發哪些法律職業資格變化?“新華視點”記者採訪了相關權威人士。

——焦點一:新增哪些必須通過考試的法律職業?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完善法律職業準入制度,健全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製度。隨著法律職業資格制度改革的逐步實施,我國實行多年的國家統一司法考試製度將作出調整。

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鄧昌友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説明時表示,完善法律職業資格制度,是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的重要任務,是加強法治工作隊伍建設的基礎性工程,對推進法治工作隊伍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提高法治工作質量和效率,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具有重要意義。

這次擬“打包修改”的法律包括法官法、檢察官法、公務員法、律師法、公證法、仲裁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處罰法等8部法律,涉及多領域法律職業人員。

根據我國目前實行的國家統一司法考試製度,擔任法官、檢察官、律師、公證員的,應當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對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核、行政復議、行政裁決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顧問、仲裁員,雖然從事法律工作,但沒有要求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

鄧昌友指出,為了完善法律職業資格制度,應當將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的人員,從法官、檢察官、律師、公證員擴大到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核、行政復議、行政裁決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顧問、仲裁員(法律類),同時將“國家統一司法考試”修改為“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潘劍鋒認為,這次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從法律職業人員範圍上看,將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核、行政復議、行政裁決等泛法律類型職業納入到法律職業資格範圍統一考量,有利於提高這些職業的法治化程度。”

“行政處罰、復議等崗位本質上都是在根據法律授權進行適用法律的活動,與法律職業屬性相關性更強一些,將這些崗位的工作者納入改革,有利於改善行政執法質量,維護公民、法人等的合法權利。”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王旭説。

——焦點二:從事法律職業的人員是否必須要通過國家統一考試?

“從事法律工作,政治性很強,專業化要求很高。草案明確規定,從事法律職業的人員,應當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鄧昌友説。

法官法等8部法律修正案草案對此擬作出修改。例如,將現行仲裁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一項修改為“(一)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從事仲裁工作滿八年的”。行政復議法修正案草案在現行法律第三條中增加一款規定:“行政機關中初次從事行政復議的人員,應當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行政處罰法修正案草案也增加規定:“在行政機關負責人作出決定之前,應當由行政機關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核的人員進行審核。行政機關中初次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核的人員,應當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王旭認為,法律職業資格制度改革和這次修法,有利於建立起統一的法律職業入門“門檻”,促進法律職業的實質統一,體現出專業崗位必須具備專業知識的思路。

對於社會關注的“非法學專業能否報考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問題,記者從有關部門了解到,這次法律修改對於報考的資格條件沒有進行明確規定。

而法官法、檢察官法、公務員法修正案草案規定,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等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因此,規定報考資格等具體條件的實施辦法日後將由多部門共同制定。

——焦點三:新舊制度如何銜接?

建立法律職業資格制度後,此前取得的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合格證書、律師資格證怎麼辦?這是很多人關心的問題。

律師法修正案草案明確規定,實行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前取得的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合格證書、律師資格憑證,與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在兩種證書的效力問題上,潘劍鋒認為,新舊兩種證書具有同等效力,有利於大量持舊證的法律職業工作者直接與新制度對接,減少轉軌過程對現實工作的影響,確保法治系統平穩運行。“同時,新舊證書效果一致,實際上是擴大了法律職業的入口,有利於穩定法律職業工作隊伍。”潘劍鋒説。

在對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作出規定的同時,草案還進一步明確了禁止從事法律職業的情形。

鄧昌友指出,法官法、檢察官法和公務員法分別規定了不得擔任法官、檢察官和公務員的情形。草案在律師法、公證法中增加規定: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申請人不得擔任律師、公證員;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不得擔任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但係刑事訴訟、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當事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的除外。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宋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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