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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對3宗案件作出行政處罰

2017-09-02 11:21 來源: 證監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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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證監會依法對3宗案件作出行政處罰,其中包括:1宗內幕交易案,1宗證券從業人員違法買賣股票案,1宗私募基金違法違規案。

1宗內幕交易案中,吳某群係宜賓紙業股份有限公司(簡稱ST宜紙)第一大股東、第二大股東股權轉讓協議被解除這一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胡楊傑與吳某群存在通訊聯絡,後立即使用“唐某鳳”賬戶賣出“ST宜紙”,用時10分鐘即將其持有的82,700股“ST宜紙”全部賣出,避損金額約29.3萬元。胡楊傑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73條、第76條規定,依據《證券法》第202條規定,四川證監局決定沒收胡楊傑違法所得約29.3萬元,並處以約29.3萬元罰款。

1宗證券從業人員違法買賣股票案中,黃欽來自2011年12月1日至2014年8月20日就職于長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1月13日被任命為總裁助理兼金融研究所所長。在任職期間內,黃欽來利用“袁某睿”“蘭某”及“李某”證券賬戶買賣股票,共計交易金額約10,893.1萬元,盈利約363.5萬元。黃欽來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43條規定,依據《證券法》第199條規定,北京證監局決定沒收黃欽來違法所得約363.5萬元,並處以約1,090.7萬元罰款。

1宗私募基金違法違規案中,深圳前海新富資本管理集團有限公司(簡稱新富資本)未在産品存續期間按照基金業協會的規定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向非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向不特定對象推介私募基金;在銷售相關産品過程中未對所有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未對相關基金産品進行風險評級。新富資本的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簡稱《暫行辦法》)第8條、第11條、第14條、第16條和第17條規定,依據《暫行辦法》第38條規定,深圳證監局決定對新富資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3萬元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李先林給予警告,並處以3萬元罰款;對其他兩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顏昌仕、任蕾樺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1萬元罰款。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期貨法律法規,破壞了市場秩序,必須堅決予以打擊。我會將持續保持執法高壓態勢,推進依法全面從嚴監管,推動資本市場穩定健康發展。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韓昊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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