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https://www.gov.cn/

河北省出臺生態環境保護責任規定

2017-09-10 08:20 來源: 河北日報
字號: 默認 超大 | 打印 |

我省出臺生態環境保護責任規定
55個部門分領248項生態環保責任

日前,河北省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印發了《河北省生態環境保護責任規定(試行)》,明確了黨委及其有關部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中直駐冀單位、金融機構等55個部門負有生態環境保護責任,責任條款共計248項。在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細化,編制了《河北省政府職能部門生態環境保護責任清單》,明確了省政府26個部門負有151項監管職責,逐項列出了追責、問責情形。

這一規定的出臺,細化、厘清了責任邊界,在我省生態環境保護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它的實施將推動我省建立健全條塊結合、各司其職、權責明確的環境保護管理新體制。

堅持權責一致進行督導問責。規定明確提出,要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堅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責權一致、齊抓共管的原則,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決策、誰負責”的原則,建立河北生態環境保護的責任體系及問責制度,實行終身追責。各級黨委、政府主要領導對生態環境質量負總責,分管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領導承擔綜合監管領導責任,其他班子成員在職責範圍內承擔相應責任。

在建立問責制度的同時,規定還提出以此為標準,建立考核與獎懲制度。各級黨委、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落實環境保護管理職責的情況,作為考核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的重要內容。對不認真履行職責,沒有完成年度工作目標或發生環境污染事故造成惡劣影響的,追究相關領導和責任人的責任,並在評優評先中實行“一票否決”。對保護和改善環境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規定還明確,對未完成環境保護目標責任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約談下級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負責人;對超過國家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地區,依法實施區域限批;對發生公眾反映強烈、影響社會穩定的環境污染或生態破壞等案件的地區,應實施掛牌督辦。發現有關工作人員有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應當向其任免機關或監察機關提出處分建議。(記者 米彥澤)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劉淼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