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https://www.gov.cn/

稅務總局關於取消一批涉稅事項和報送資料的通知

2017-09-22 14:30 來源: 稅務總局網站
字號: 默認 超大 | 打印 |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取消一批涉稅事項和報送資料的通知
稅總函〔2017〕40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了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的要求,進一步減輕納稅人和基層稅務機關負擔,改善營商環境,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深化稅務系統“放管服”改革 優化稅收環境的若干意見》(稅總發〔2017〕101 號)的有關要求,稅務總局近期在編制《全國稅收徵管規範(2.0版)》過程中開展了涉稅事項和報送資料的清理工作,形成了第一批取消事項和資料清單(詳見附件)。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業務事項取消原則

各地稅務機關應當基於業務合理性,以還權還責于納稅人、信息互聯互通、數據共享為前提,逐步取消有關事項。

二、報送資料取消原則

(一)相關證照、批准文書等信息能夠通過政府信息共享獲取的,只需要納稅人提供上述材料的名稱、文號、編碼等信息供查詢驗證,不再提交材料原件或複印件。相關證照、批准文書等信息無法獲取的,除了本通知明確取消報送的資料外,納稅人需要按照政策規定提交相關材料作為歸檔資料,提交資料的複印件上應當有納稅人簽章的與原件一致聲明。

(二)對各地稅務機關已納入實名辦稅的業務,辦稅人、代理人提供本人身份證件原件供當場查驗,身份證件複印件可不再報送,稅務登記證件原件、複印件可不再要求報送。

三、有關要求

各地稅務機關應當按照附件要求執行,對於已經取得的共享信息種類應當及時對外告知,不得在辦理涉稅事項過程中要求納稅人報送額外資料。各地稅務機關根據需要自行制定的報送資料規則,應當一併隨同清理。

國家稅務總局後續將針對各地落實情況開展督導工作。各地對於執行中發現的問題,請及時報告國家稅務總局(徵管和科技發展司)。

附件:1.第一批取消事項清單

      2.第一批取消資料清單

國家稅務總局
2017年9月15日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呂浩銘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