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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門印發科研院所等免稅進口科學研究、科技開發和教學用品管理辦法

2017-09-24 15:45 來源: 科技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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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科研院所、轉制科研院所、國家重點實驗室、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和
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免稅進口科學研究、科技開發和教學用品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科發政〔2017〕28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科技廳(委、局)、財政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科技局、財務局、國家稅務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

根據《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十三五”期間支持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16〕70號)和《財政部 教育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務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關於支持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管理辦法》(財關稅〔2016〕71號)要求,為加強對科研院所、轉制科研院所、國家重點實驗室、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和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免稅進口科學研究、科技開發和教學用品的管理,科技部、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研究制定了《科研院所、轉制科研院所、國家重點實驗室、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和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免稅進口科學研究、科技開發和教學用品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科技部
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2017年9月6日

科研院所、轉制科研院所、國家重點實驗室、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和
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免稅進口科學研究、科技開發和教學用品管理辦法

第一條 根據《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十三五”期間支持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16〕70號)和《財政部 教育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務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關於支持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管理辦法》(財關稅〔2016〕71號)要求,為加強對科研院所、轉制科研院所、國家重點實驗室、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和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免稅進口科學研究、科技開發和教學用品的管理,特製定本辦法。

第一章 科研院所

第二條 國務院部委、直屬機構所屬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各類科研院所是指由國務院各部門、直屬機構舉辦,由中央編制部門批復成立,主要從事基礎和前沿技術研究、公益研究、應用研究和技術開發的事業單位。

第三條 符合條件的科研院所,應向主管部門提出免稅資格申請,提交中央編制部門或主管部門批復文件、《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等申報材料。科研院所主管部門初步審核後,提交科技部進行核定。科技部根據《關於進一步完善科研事業單位機構設置審批的通知》(中央編辦發〔2014〕3號)等相關文件要求,核定符合免稅資格的科研院所名單。科技部將核定符合條件的科研院所名單函告海關總署,註明享受政策起始時間,並抄送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科研院所主管部門。

第四條 符合免稅資格條件的科研院所可持中央編制部門或主管部門批准成立的文件、《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按規定向主管海關申請辦理進口科學研究、科技開發和教學用品的減免稅手續。

第五條 2016年1月1日前成立的科研院所自2016年1月1日起享受支持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2016年1月1日後成立的科研院所自《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有效期起始之日起享受支持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

第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所屬的各類科研院所由本級科技主管部門商同級機構編制部門參照本辦法有關要求作出規定。

第二章 轉制院所

第七條 科技體制改革過程中轉制為企業和進入企業的主要從事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工作的機構是指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科技部等部門關於深化科研機構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38號),國務院部門(單位)所屬科研機構已轉制為企業或進入企業的主要從事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中央級轉制院所),以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所屬已轉制為企業或進入企業的主要從事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地方轉制院所)。

第八條 科技部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對中央級轉制院所進行審核。地方轉制院所根據管轄權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技部門進行初核,並將核定後符合條件的轉制院所名單及成立時間報科技部,由科技部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進行復核。科技部將經核定符合條件的中央級轉制院所名單及地方轉制院所名單函告海關總署,註明享受政策起始時間,並抄送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

第九條 經核定的轉為企業的轉制院所可持企業法人登記證書和其他有關材料,按海關規定辦理減免稅手續;符合免稅資格進入企業的轉制院所持所屬企業法人登記證書、所屬企業承擔減免稅貨物管理承諾書和其他有關材料,按規定向主管海關申請辦理進口科學研究、科技開發和教學用品的減免稅手續。

第十條 2016年1月1日前轉制的科研院所,自2016年1月1日起享受支持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2016年1月1日後轉制的科研院所,自取得企業法人登記證書之日起或批准進入企業之日起享受支持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

第三章 國家重點實驗室和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

第十一條 科技部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符合條件的國家重點實驗室和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名單。科技部將核定後的名單函告海關總署,註明依託單位和享受政策起始時間,並抄送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

第十二條 經核定的國家重點實驗室和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可持依託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或企業法人登記證書、依託單位承擔減免稅貨物管理承諾書和其他有關材料,按規定向海關申請辦理進口科學研究、科技開發和教學用品的減免稅手續。

第十三條 經核定的國家重點實驗室和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2016年1月1日前批准建設的,自2016年1月1日起享受支持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2016年1月1日後批准建設的,自科技部函中註明的日期開始享受支持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

第四章 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

第十四條 科技部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核定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名單。科技部將核定後的名單函告海關總署,註明依託單位和享受政策起始時間,並抄送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

第十五條 經核定的符合免稅資格的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可持依託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或企業法人登記證書、依託單位承擔減免稅貨物管理承諾書和其他有關材料,按規定向海關申請辦理進口科學研究、科技開發和教學用品的減免稅手續。

第十六條 經核定的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2016年1月1日前成立的,自2016年1月1日起享受支持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2016年1月1日後成立的,自科技部函中註明的日期開始享受支持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符合免稅資格的國務院部委、直屬機構所屬科研院所,科技體制改革過程中轉制為企業和進入企業的科研院所,科技部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的國家重點實驗室、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和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發生分立、合併、撤銷和更名等情形的,科技部應及時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重新審核相關單位的免稅資格。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所屬的科研院所發生分立、合併、撤銷和更名等情形的,同級科技主管部門應及時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重新審核相關單位的免稅資格。

經審核符合免稅資格的單位,繼續享受支持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經審核不符合免稅資格的單位,自變更之日起,停止其享受支持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

科技部應及時將重新審核的結果函告海關總署,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技主管部門及時將重新審核的結果函告科研院所所在地直屬海關,對停止享受支持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的單位應在函告中明確停止享受政策日期。

在停止享受政策之日(含)後,有關單位向海關申報進口並已享受支持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的科學研究、科技開發和教學用品,應補繳稅款。

第十八條 經核定符合免稅資格的上述單位免稅進口範圍,按照進口科學研究、科技開發和教學用品免稅清單執行。

第十九條 上述單位在資格確認過程中有弄虛作假行為的,經科技部和地方科技主管部門查實後,撤銷其免稅資格,及時將有關情況通報海關總署及所在地直屬海關,明確停止享受支持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的日期。在停止享受政策之日(含)以後,有關單位向海關申報進口並已享受支持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的科學研究、科技開發和教學用品,應補繳稅款。

第二十條 上述單位因違反稅收徵管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等嚴重稅收違法行為的,撤銷其免稅資格。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實施。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呂浩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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