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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門關於印發中央級科研事業單位章程制定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

2017-09-23 10:00 來源: 科技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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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 中央編辦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中央級科研事業單位章程制定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
國科發創〔2017〕224號

國務院各有關部委、直屬機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有關人民團體:

為深入貫徹全國科技創新大會精神,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深化科技體制改革 加快國家創新體系建設的意見》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實施方案》關於科研機構章程制定的要求,推動中央級科研事業單位創新管理機制、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現代科研院所制度、提升科技創新能力,科技部、中央編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制定了《關於中央級科研事業單位章程制定工作的指導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科技部
中央編辦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2017年9月18日

關於中央級科研事業單位章程制定工作的指導意見

科研事業單位章程是科研事業單位管理運行、開展科研活動的基本準則,是科研事業單位舉辦單位或主管部門(以下簡稱舉辦單位)、科技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社會各界開展科研事業單位監督評估的重要依據。為指導和規範中央級科研事業單位章程制定,建立職責明確、評價科學、開放有序、管理規範的現代科研院所制度,保障中央級科研事業單位管理運行有章可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等法規政策,就推進中央級科研事業單位(以下簡稱科研事業單位)章程制定,提出如下意見。

一、基本原則

(一)黨的領導原則。在章程制定過程中,科研事業單位黨委(黨組)發揮領導核心作用。要全面落實從嚴治黨要求,把黨的領導、黨的建設貫穿章程制定全過程,加強領導和政治把關,確保黨的建設內容得到充分體現。

(二)依法制定原則。制定章程,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等法律法規,貫徹《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綱要》等戰略規劃,符合科技創新、事業單位管理相關政策文件要求,執行現有基本管理制度和專門管理辦法,依照中央編辦、舉辦單位關於本單位職責、機構、編制的文件要求。

(三)促進創新原則。章程應當遵循科研活動規律,保障學術自由,體現科研事業單位特色,有利於科研事業單位發揮自主性、擴大自主權,探索相適應的治理體系和運行管理機制,規範、引領和促進科研事業單位創新發展。

(四)條文規範原則。章程應當內容清晰、表述規範,條文內容應明確具體、操作性強,科學合理界定舉辦單位與科研事業單位、領導幹部與科研人員等主體的權利義務。

二、章程內容

(一)基本內容。章程應載明科研事業單位登記註冊名稱的全稱和簡稱、住所地;科研事業單位的宗旨、發展目標、功能定位、社會服務職能和業務範圍;科研事業單位的舉辦單位、主要經費來源、開辦資金、登記管理機關等;科研事業單位的領導體制和決策機制、民主管理和監督機制、法定代表人的變更、主要負責人的任免程序;科研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權利、義務;信息披露的原則、程序和辦法;科研事業單位終止程序和終止後資産的處理辦法;章程的修訂程序以及章程解釋權的歸屬、生效時間;以及需要由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二)院所領導體制。實行院所長(院長、所長、主任等)負責制的科研事業單位,章程應明確黨組織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凡涉及本單位改革發展穩定和事關職工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大額資金使用等事項,黨組織必須參與決策。要明確黨組織參與重大問題決策的內容和程序;堅持黨管幹部、黨管人才原則,在選人用人中發揮黨組織主導作用;強化監督保障,對不符合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國家法律法規或不按程序進行決策的做法,黨組織要及時提出意見或向上級黨組織報告。院所長全面負責科學研究、行政管理等工作,要強化組織觀念和紀律規矩意識,堅持民主決策,定期向黨組織通報有關工作情況。實行黨委領導下的院所長(院長、所長、主任等)負責制或設立黨組的科研事業單位,章程要明確黨組織或黨組發揮領導核心作用,統一領導本單位工作,按照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有關規定,堅持民主集中制,健全議事規則和決策程序,提高議事決策水平。

(三)法人治理結構。具備條件的科研事業單位可根據國家法規政策,以及實際情況和發展需要,建立法人治理結構,設置理事會,實現決策權、執行權和監督權互相分離、協調運行。章程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和國家有關規定,明確理事會的地位、作用、産生機制,以及理事長和理事的産生、組成、任職資格等。要明確黨組織在法人治理結構中的地位和作用,明確黨組織在決策、執行、監督各環節的權責和工作方式,使黨組織發揮作用組織化、制度化、具體化。

(四)專項工作委員會。具備條件的科研事業單位可以根據本單位實際,設置學術委員會、職稱評審委員會、崗位聘用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等專項工作委員會。設置上述專項工作委員會的科研事業單位,章程應當明確規定相關專項工作委員會的作用、職責等,以及主任和委員的産生、組成等,並規定職稱評審、崗位聘用、學位授予的規則和程序。

(五)職工大會。章程應規定職工全體大會或代表大會的職責、組成、産生機制以及議事程序等,維護全體職工參與本單位民主決策和監督的權利。

(六)科研管理制度。章程應規定本單位科研管理部門職責範圍和管理的重要事項。按照國家關於科技創新績效評價的要求,建立績效評價制度和科技創新激勵制度。按照國家關於成果轉化的政策,制定出臺科研成果轉化激勵、職務發明成果轉讓收益分配等制度措施。

(七)人事管理制度。章程應堅持黨管幹部、黨管人才,體現以人為本的理念,按照中央關於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相關規定,明確管理崗位人員、專業技術崗位人員、工勤技能崗位人員的任職條件、職責、聘用解聘、考核和獎懲,內設機構負責人的主要職責和任免,學術帶頭人的任職條件、職責、任免和獎懲考核等。

(八)財務資産管理制度。章程應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要求,明確規定預算管理、財務管理、資産管理、審計監督等管理事項及規則。

三、制定程序

(一)組織起草。科研事業單位應成立章程起草小組,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牽頭,成員包括本單位科研人員、管理人員代表以及舉辦單位代表、相關科研領域專家學者等,注重吸納外部專家以及服務對象、政府部門等參與。章程起草過程中,科研事業單位應與舉辦單位及相關部門充分溝通協商。

(二)徵求單位職工意見。章程起草過程中,應廣泛聽取本單位內部各類人員,特別是科研人員的意見。涉及科研事業單位戰略定位、領域佈局、發展目標、管理體制,以及關係管理崗位人員、專業技術崗位人員、工勤技能崗位人員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應當採取多種方式徵求意見、充分論證。

(三)提交職工會議討論。章程草案應提交職工全體會議或職工代表大會討論。章程起草小組負責人應當就章程起草情況與重點問題,向全體職工或職工代表做出説明。章程草案經討論後,在本單位公示,職工可對章程草案提出意見建議。

(四)提交院所會議審議。章程草案徵求意見結束後,起草小組應將章程草案、起草説明,職工全體會議或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建議以及修改説明等,提交院(所)務會或黨委(黨組)會審議。

四、審核修訂

(一)章程報送。章程經審議後,報送舉辦單位審核。提交材料包括:審核申請函、科研事業單位章程、起草説明。

(二)審核修改。舉辦單位應對章程進行審核,並正式復函告知審核結果。涉及對章程條款、文字、內容進行修改的,舉辦單位應與科研事業單位溝通,提出修改意見。對章程制定中違反法規政策、逾越科研事業單位職責權限及其他不宜核準情形,或應做重大修改的,舉辦單位可以要求科研事業單位修改後,重新申請審核。

(三)正式發佈。科研事業單位應將舉辦單位核準的章程報送科技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管理機關告知性備案,並通過單位網站等渠道,發佈章程正式文本,向單位內部和社會公開。章程內容涉密的,嚴格按照國家保密有關規定執行。

(四)章程修訂。科研事業單位發生更名、分立、合併、終止,或者戰略定位、發展目標、管理體制變更等重大事項,應依據章程規定的程序,對章程進行修訂,並報舉辦單位審核。科研事業單位應將修訂後的章程報送科技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管理機關告知性備案,並通過單位網站等渠道,重新發佈章程,向單位內部和社會公開。

涉密科研事業單位章程的制定、審核和發佈等有關工作,應嚴格按照國家保密有關規定執行。

五、組織實施

(一)強化組織領導。科研事業單位章程制定是推動現代院所制度建設的重大舉措。科研事業單位要深刻認識章程制定的重要意義,牢固樹立責任意識,統一思想,加強領導,紮實做好章程制定工作。舉辦單位應推動所屬科研事業單位制定、履行章程,對於科研事業單位不執行或者違反章程規定的行為,應當責令限期改正。在限定期限內未能改正的,應對科研事業單位負責人或相關責任人問責追究。科技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管理機關加強對科研事業單位章程制定工作的指導。

(二)加強宣傳貫徹。科研事業單位應在本單位網站公佈章程,並配備解讀説明,組織全體職工學習,營造學章程、守章程、依章程辦事的良好氛圍。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登記管理機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舉辦單位加強對章程制定工作的交流宣傳,選取工作基礎較好、積極性較高的科研事業單位開展試點,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全面推動中央級科研事業單位章程制定工作。地方科研事業單位章程制定工作,由省級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登記管理機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參照本指導意見作出規定,積極推動工作開展。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呂浩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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