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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任制公務員管理規定(試行)》發佈

2017-09-29 19:29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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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9月29日電(記者 葉昊鳴、齊中熙)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了《聘任制公務員管理規定(試行)》,規定旨在健全用人機制,滿足機關吸引和使用優秀人才的需求,提高公務員隊伍專業化水平。

規定所稱聘任制公務員,是指以合同形式聘任、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

機關聘任公務員,主要面向專業性較強的職位。聘任為領導職務的,應當是專業性較強的職位。同時應當制定職位設置與招聘工作方案,包括聘任事由、編制使用情況、擬聘職位及名額、資格條件、待遇、聘期、招聘方式、程序等內容。

聘任合同方面,規定指出,應當按照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與所聘公務員簽訂書面的聘任合同,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聘任合同期限為一年至五年,由聘任機關根據工作任務和目標與擬聘任公務員協商確定。首次簽訂聘任合同的,可以約定一個月至六個月的試用期。

對聘任制公務員的日常管理,聘任機關根據公務員考核有關規定,依據聘任合同全面考核聘任制公務員的德、能、勤、績、廉,重點考核其完成聘任合同確定的工作任務情況。考核結果作為聘任制公務員獲得工資、獎勵等的依據。

對在專業性較強的職位上表現突出、作出顯著成績和貢獻、工作長期需要的聘任制公務員,聘期滿五年,年度考核結果均為稱職以上或者聘期考核結果為優秀的,經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批准,可以轉為委任制公務員。

紀律監督方面,規定指出,聘任制公務員必須遵守公務員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聘任合同約定的紀律要求。聘任制公務員在履行職責中有弄虛作假、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紀違法行為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規定自2017年9月19日起施行。2011年1月28日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印發的《聘任制公務員管理試點辦法》同時廢止。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劉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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