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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晰法律責任 優化管理方式——外貿綜合服務企業代辦出口退(免)稅政策調整完善

2017-10-31 09:35 來源: 稅務總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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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國家稅務總局發佈《關於調整完善外貿綜合服務企業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事項的公告》(2017年第35號,以下簡稱《公告》),明確自2017年11月1日起,對外貿綜合服務企業(簡稱“綜服企業”)開展的代理退稅業務,由“視為自營出口申報退稅”,調整為“代生産企業集中申報退稅”。這意味著綜服企業的“代理身份”得到明確,生産企業成為退稅主體、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綜服企業身份及權責界定更明晰

綜服企業是近年來涌現出的外貿服務新業態,主要向中小型生産企業提供代辦報關報檢、物流、退稅、結算、信保等外貿相關服務。我國綜服企業發展迅速,通過創新商業模式,運用互聯網、大數據,為中小企業開拓國際市場、降低貿易成本、緩解融資困難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也為促進我國對外貿易結構調整和供給側改革、培育外貿出口新優勢作出了重要貢獻。

“之前政策規定綜服企業代理生産企業辦理出口退(免)稅業務並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視為綜服企業的自營出口業務,由綜服企業申報出口退(免)稅,並承擔退稅主體責任。”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相關負責人介紹説。這樣,實際出口貨物是生産企業,綜服企業僅代辦相關業務,對出口貨物的真實性難以掌握。發生出口騙稅時,騙稅的主體責任由綜服企業承擔,而生産企業卻不承擔任何騙稅責任。綜服企業僅收取服務費,也無力承擔騙稅的相關處罰。為解決上述問題,經深入調研,稅務總局出臺了《公告》。

《公告》本著“誰出口、誰退稅、誰主責”的原則,對綜服企業代辦退稅業務,改生産企業為退稅主體,退稅款退給生産企業,生産企業承擔主體責任;綜服企業則是提供代辦退稅服務,並承擔相應的連帶責任。此外綜服企業的自營和代理這兩種出口退稅業務仍按現有管理規定辦理。這樣綜服企業根據不同經營業務,選擇相應的退稅模式。《公告》的出臺,既滿足了綜服企業目前代辦退稅業務經營的條件,又解決了此前綜服企業承擔責任與經營業務不一致的問題。

中央財經大學教授樊勇認為,《公告》的出臺是稅務部門積極順應綜服企業發展做出的迅速反應,新規使企業的權責更明晰,出口退稅管理也更趨規範和有序。

綜服企業代辦退稅流程更明了

《公告》明確了綜服企業代辦退稅的條件和具體辦法。綜服企業需符合商務部等五部門在《關於促進外貿綜合服務企業健康發展有關工作的通知》(商貿函〔2017〕759號)中對外貿綜合服務企業的定義,並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綜服企業還需建立較為完善的代辦退稅業務風險防控制度,同時與受託生産企業簽訂規範的外貿綜合服務合同。

據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相關負責人介紹,《公告》明確,生産企業和綜服企業需分別在各自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代辦退稅備案,在出口貨物時,生産企業先按出口貨物離岸價格和適用稅率計算銷項稅額申報繳納稅款,同時向所委託的綜服企業開具備註欄內註明“代辦退稅專用”字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作為綜服企業代辦退稅的憑證,但不能作為綜服企業的抵扣憑證和自營出口業務的退稅憑證。稅務機關審核後,稅款將退至生産企業指定賬戶中。綜服企業就其向生産企業收取的各項代理服務費申報納稅。

西南財經大學教授湯繼強表示,新的代辦出口退稅業務流程更為清晰便捷,更加突出了權責相當、風險可控、利於遵從、便於辦稅的原則,體現了稅務部門制度創新、管理創新和服務創新的理念。

出口退稅騙稅風險防控再加強

《公告》同時強調對代辦退稅業務的風險防控,從多方面規範外貿綜合服務企業的代辦行為。

徵退稅銜接更緊密。《公告》將生産企業納入出口退(免)稅管理,稅務機關由原來只對綜服企業進行退稅管理,改為既管理生産企業又管理綜服企業。生産企業和綜服企業主管稅務機關通過加強代辦退稅的日常管理和風險管理,不斷強化徵退銜接、信息溝通和配合協作,在及時準確辦理退稅的同時,共同有效防範出口騙稅風險。

綜服企業內部風險管控要求更嚴格。“《公告》要求綜服企業要建立代辦退稅風險管控信息系統,對代辦退稅的出口業務進行事前、事中、事後的風險識別和分析,要對年度委託代辦退稅額超過100萬元的生産企業實地核查其出口合同、訂單、賬簿、生産能力等等,可操作性很強。”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相關負責人介紹説。

代辦退稅業務的罰則更明確。《公告》要求當生産企業發生出口騙稅行為時,稅務機關首先追究生産企業的主體責任,出現按規定應予追回退稅款的情形時,由生産企業主管稅務機關向生産企業追繳,綜服企業主管稅務機關予以配合。同時視綜服企業對受託生産企業審核把關不嚴涉及的責任大小,採取降低出口退稅管理類別,停止其從事代辦退稅業務等措施。對綜服企業參與騙稅的,共同追究其法律責任。

《公告》還明確了新規的執行時間和過渡期政策。新的退(免)稅政策自2017年11月1日起實施,具體時間以出口報關單上註明的出口日期為準,原外貿綜合服務企業退(免)稅管理辦法同時廢止。對於11月1日前先開票、11月1日後再出口的業務,仍適用原辦法辦理。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劉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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