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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關於進一步規範棚戶區改造項目融資工作的通知

2017-11-06 15:06 來源: 北京市人民政府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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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進一步規範棚戶區改造項目融資工作的通知
京財經二〔2017〕2294號

各區財政局、金融局、重大項目辦、住房城鄉建設委,東城區、西城區住房城市建設委,各有關部門:

為進一步規範棚戶區改造項目融資工作,根據財政部、發展改革委、司法部、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關於進一步規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行為的通知》(財預〔2017〕50號)、財政部《關於堅決制止地方以政府購買服務名義違法違規融資的通知》(財預〔2017〕87號)等相關文件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現將有關情況通知如下:

一、積極穩妥做好棚戶區改造融資工作

按照財政部、發展改革委、司法部、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關於進一步規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行為的通知》(財預〔2017〕50號)、財政部《關於堅決制止地方以政府購買服務名義違法違規融資的通知》(財預〔2017〕87號)等相關文件規定,市、區各相關部門應積極配合支持棚戶區改造項目實施主體開展融資工作;棚戶區改造實施主體依法依規開展市場化融資,推動我市棚戶區改造工作順利開展。

市、區財政可以通過資本金注入、以獎代補、貸款貼息等多種方式支持棚戶區改造工作,充分發揮財政資金引導放大作用,吸引社會資本參與棚戶區改造工作。

二、嚴格落實中央有關文件要求

市、區各相關部門在開展棚戶區改造項目融資工作時,要嚴格按照財政部、發展改革委、司法部、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關於進一步規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行為的通知》(財預〔2017〕50號)、財政部《關於堅決制止地方以政府購買服務名義違法違規融資的通知》(財預〔2017〕87號)等相關文件的要求,堅決杜絕出現政府違規擔保等違反地方政府債務管理的行為。

1.各區開展棚戶區改造時,不得將公益性資産、儲備土地注入融資平臺公司;不得承諾將儲備土地預期出讓收入作為融資平臺公司償債資金來源;不得利用政府性資源干預金融機構正常經營行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等規定,以出具擔保函、承諾函、安慰函等任何形式為融資平臺公司融資提供擔保。

2.市有關部門、各區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採用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出資成立各類投資基金等方式開展棚戶區改造時,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諾回購社會資本方的投資本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擔社會資本方的投資本金損失,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會資本方承諾最低收益,不得對有限合夥制基金等任何股權投資方式額外附加條款變相舉債。

3.市有關部門、各區政府及其所屬部門開展棚戶區改造工作時,除發行地方政府債券方式外,不得以任何方式舉借債務;不得以文件、會議紀要、領導批示等任何形式,要求或決定企業為政府舉債或變相為政府舉債;不得為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債務以任何方式提供擔保,不得承諾為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的融資承擔償債責任。

三、做好相關問題整改工作

市、區各相關部門要嚴格按照中央關於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有關要求,認真梳理棚戶區改造項目融資的各個環節,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儘快落實整改。

特此通知。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金融工作局
北京市重大項目建設指揮部辦公室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2017年10月18日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方圓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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