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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發佈《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2017-11-11 09:37 來源: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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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規範網絡餐飲服務經營行為,保證餐飲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2017年9月5日,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11月6日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局長簽署第36號令並公佈,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辦法》共46條,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一是明確“線上線下一致”原則。《辦法》規定,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具有實體經營門店並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並按照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主體業態、經營項目從事經營活動,不得超範圍經營。網絡銷售的餐飲食品應當與實體店銷售的餐飲食品質量安全保持一致。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查處的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有嚴重違法行為的,應當通知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要求其立即停止對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

二是明確平臺和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義務。《辦法》規定,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需要履行建立食品安全相關制度、設置專門的食品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審查登記並公示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的許可信息、如實記錄網絡訂餐的訂單信息、對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的經營行為進行抽查和監測等義務;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需要履行公示信息、制定和實施原料控制、嚴格加工過程控制、定期維護設施設備等義務。

三是明確送餐人員和送餐過程要求。《辦法》規定,送餐人員應當保持個人衛生,使用安全、無害的配送容器,保證配送過程食品不受污染。送餐單位要加強對送餐人員的培訓和管理。配送有保鮮、保溫、冷藏或冷凍等特殊要求食品的,要採取能保證食品安全的保存、配送措施。

四是明確開展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測。《辦法》規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指導全國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並組織開展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測。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組織監測發現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存在違法行為的,通知有關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組織查處。

五是明確與地方性法規和其他規章的銜接。《辦法》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對小餐飲網絡經營作出規定的,按照其規定執行。《辦法》對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查處未作規定的,按照《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執行。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石璐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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