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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穿透式監管 銀監會加強商業銀行股權管理

2017-11-16 19:41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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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11月16日電(記者 李延霞)為規範商業銀行股東行為,銀監會16日就商業銀行股權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確立了商業銀行股權穿透式監管框架,對股東資質、關聯交易等進行了明確規定。

銀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當前,銀行業金融機構快速發展,社會資本發起設立、參股或收購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積極性不斷提高。但一些亂象也隨之發生,如違規使用非自有資金入股、代持股份、濫用股東權利損害銀行利益等。為治理上述市場亂象,切實彌補監管短板,銀監會組織起草了相關管理辦法。

辦法建立健全了從股東、商業銀行到監管部門的“三位一體”的穿透式監管框架。辦法要求,同一投資人及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作為主要股東入股商業銀行的數量不得超過2家,或控制商業銀行的數量不得超過1家。投資人及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單獨或合併擬首次持有或累計增持商業銀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以上的,應當事先報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核準。

股東方面,辦法要求主要股東應向商業銀行和監管部門逐層説明股權結構直至實際控制人、最終受益人,以及其與其他股東的關聯關係或一致行動人關係。商業銀行要加強對股東資質的審查,應對主要股東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關聯方、一致行動人、最終受益人信息進行核實並掌握其變動情況。

辦法強化了商業銀行與股東及相關人員的關聯交易管理,對主要股東和相關單位、人員的授信業務額度進行限制,要求對單個主體的授信餘額不得超過商業銀行資本凈額的10%;對股東及其相關單位、人員的合計授信餘額不得超過商業銀行資本凈額的15%。

辦法規定,基金、保險資管計劃、信託計劃等金融産品可以在證券市場通過公開交易購買商業銀行股份,但是受同一控制人控制的金融産品合計持有一家商業銀行股份比例不得超過5%。此外,商業銀行主要股東不得以其控制的金融産品同時持有同一商業銀行股份。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呂浩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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