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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教師評職稱,監管如何跟上

2017-11-21 07:24 來源: 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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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教師最關心什麼?關切自身利益的職稱評審必定是答案之一。現在,這個引發上百萬高校教師共同關注的話題,又有了新變化。教育部、人社部日前聯合印發了《高校教師職稱評審監管暫行辦法》(簡稱《辦法》),明確高校教師職稱評審權直接下放至高校,尚不具備獨立評審能力的可以採取聯合評審、委託評審的方式,主體責任由高校承擔。高校副教授、教授評審權不應下放至院(係)一級。對因評審工作把關不嚴、程序不規範造成投訴較多、爭議較大的高校要求進行整改等。

為什麼要將高校教師職稱評審權下放至高校?高校教師職稱評審監管的重點有哪些?帶著這些問題,記者採訪了教育部相關負責人及專家學者。

“放權是手段,目的是促進高校自主辦學”

“將高校教師職稱評審權下放至高校並不斷加強監管,是深入推進高等教育領域‘放管服’改革的根本要求,是進一步落實高校辦學自主權的重要舉措,有利於推進教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有利於規範高校職稱評審工作,有利於激發教師教書育人積極性和創造性,有利於促進優秀人才脫穎而出。”教育部相關負責人指出。

在江蘇省委教育工委書記葛道凱看來,職稱改革是牽一髮而動全身的系統工程,如何避免“一放就亂、一管就死”的循環怪圈,如何確保職稱改革風險可控、有序推進、達成預期成效,關鍵是正確認識並處理好簡政放權與監督管理的關係。“放權是手段,目的是促進高校在法律法規框架和政府宏觀指導下的自主辦學。放和管是車子的兩個輪子,堅持放權與監管同步,車子才能跑起來。”

“這也意味著權力下放的同時,高校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即便由於經驗等方面存在不足,採取聯合評審或者委託評審方式,最後的責任依然在高校,而不是被委託機構。一方面要求各高校在職稱評審工作中要做到公平、公正;另一方面也消除了被委託機構的一些憂慮,使其能夠更加開放地接受委託評審。”同濟大學副校長呂培明表示。

有效監管,確保高校自主評審的公正

放權之後,監管必須要跟上。對此,教育部相關負責人介紹,《辦法》明確了非現場監管和現場監管的多種方式,高校主管部門每年對高校報送的職稱評審工作情況等材料進行核查。同時,採取“雙隨機”方式定期按一定比例開展抽查。根據抽查情況、群眾反映或輿情反映較強烈的問題,有針對性地進行專項巡查。要求高校教師職稱評審嚴格執行公開、公示制度,主動接受監督。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及高校主管部門將抽查、巡查情況通報公開。

“《辦法》既規定了高校職稱評審權力的邊界,也為權力編織了‘制度的籠子’。”成都理工大學黨委書記譚書敏強調,文件要求高校職稱評審相關文件的出臺須嚴格遵守決策程序,有關材料檔案留存至少10年,保證評審過程可追溯,將高校教師職稱評審的全過程都納入監管範圍,嚴懲評審專家和高校的違紀違法行為,對問題突出的實行警告、立即整改、暫停資格、收回資格和責任追究等懲處措施,確保了高校自主評審的公正。

“社會公眾作為第三方監督力量被引入高校職稱評審過程之中,無疑加強了對高校教師職稱評審監督的力度。”呂培明指出,社會參與有助於評審工作健全規範、查漏補缺,提高評審工作的公正性、合理性,也可增強公眾及參評教師的信任感與認可度。

對於監管後的懲處機制,《辦法》明確指出,因弄虛作假、學術不端等通過評審聘任的教師,撤銷其評審聘任結果。對違反評審紀律的評審專家,應及時取消評審專家資格,列入“黑名單”。高校因評審工作把關不嚴、程序不規範,造成投訴較多、爭議較大的,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及高校主管部門要給予警告,並責令限期整改。(記者 晉浩天)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劉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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