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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員會關於印發《北京市中小學教科書選用管理實施細則(暫行)》的通知

2017-11-23 18:23 來源: 北京市人民政府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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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員會關於印發《北京市中小學教科書選用管理實施細則(暫行)》的通知
京教基二〔2017〕10號

各區教委,燕山教委:

《北京市中小學教科書選用管理實施細則(暫行)》已經市教委2017年第13次主任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2017年5月25日

北京市中小學教科書選用管理實施細則(暫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中小學教科書管理,規範教科書選用工作,保障教學秩序和教學質量,更好適應我市教育教學需要,根據教育部《中小學教科書選用管理暫行辦法》(教基二〔2014〕8號),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教科書,是指經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審定和經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審定的義務教育和普通高中教學用書(含配套教學圖冊、音像材料等)。

第三條 教科書選用工作應當全面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培育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堅持適宜性,符合我市中小學教學實際;堅持多樣化,滿足不同區域需求;堅持公平、公正,保證選用過程規範、有序。

第四條 市教委負責全市教科書選用的統籌管理,領導和監督教科書選用工作,制定並公佈《北京市中小學教學用書目錄》。

各區教委、燕山教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中小學教科書的選用、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二章 選用機構

第五條 中小學教科書選用工作原則上以區為單位進行。

第六條 各區教委應當組織成立教科書選用委員會,負責教科書選用工作。

第七條 選用委員會應當由課程教材專家、教研員、中小學校長和教師等組成,一般不得少於11人,其中一線教師不少於1/2。教科書選用委員會按學段、學科分別設立學科組負責教科書初選工作,每個學科組由同學段、同學科具有高級技術職務的骨幹教師、教研人員等組成,人數不少於3人。

第八條 各選用單位要結合實際建立足夠數量的專家庫,每次選用工作開始前,選用委員會和學科組成員名單從專家庫中隨機抽選確定。

第九條 教科書編寫人員、出版發行人員,以及與教科書編寫、出版發行有利害關係的人員不得擔任教科書選用委員會和學科組成員。

第三章 選用程序

第十條 教材選用工作應在同級教育紀檢、監察部門全程監督下,以全封閉方式集中進行。選用工作開始前,選用委員會應通過本區教委門戶網站向社會公開發佈中小學教科書選用有關事宜的公告,向所有列入《全國中小學教學用書目錄》、《北京市中小學教學用書目錄》的教科書出版單位徵集樣書,樣書內容應當與審定通過的教科書一致。

第十一條 各學科組應當研讀、比較《全國中小學教學用書目錄》、《北京市中小學教學用書目錄》中本學科所有版本教科書,提出初選意見,按優先順序提出兩種版本以上(含兩種)的教科書初選建議名單,並分別寫出評議報告,全體成員簽字確認後提交選用委員會。

第十二條 選用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對學科組提出的初選意見進行充分討論,採取投票方式提出擬選用意見,確定擬選用教科書的首選版本和至少一種備選版本。擬選用意見經選用委員會2/3以上委員投票同意方可通過。應將會議討論記錄和投票結果認真記錄在案、妥善保管備查。各區教委將選用委員會擬選用意見報市教委。

第十三條 市教委按照教育部要求,在全市範圍內加強德育、語文、歷史三科教科書選用工作統籌。其他學科教科書,如各區上報版本數量符合全市義務教育每個學科三種版本以上(含三種),普通高中每個學科兩種版本以上(含兩種)要求的,則按各區首選版本確定選用結果;如不能達到全市選用版本數量要求,則在各區備選版本中統籌確定選用結果。

第十四條 各區教委將市教委審核同意後的選用結果在本單位門戶網站顯著位置公示,並對異議進行核查處理。公示期不少於7日。各區教委應將本區域教科書選用結果及時報市教委備案。

第十五條 教科書版本選定後,應當保持穩定。小學、初中、高中每一學科教科書版本一經選定使用,在學段週期內,不得中途更換。

如需更換教科書版本,應當從起始年級開始,由學校向區教委提出書面申請,區教委委託專業機構徵求使用地區學校教師、學生及家長的意見並進行評估,如確與當地教育教學實際不相適宜,由教科書選用委員會按程序選用其他版本,並將更換説明報市教委備案。

第十六條 教科書選定後出現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應當由選用委員會按程序重新選用教科書:

(一)嚴重違反選用程序規定的;

(二)課前沒有按時到書的;

(三)與教育部、市教委審定內容不一致的;

(四)其他嚴重影響教科書使用的。

第十七條 教科書選用工作應在《全國中小學教學用書目錄》、《北京市中小學教學用書目錄》印發後及時完成,為教科書的徵訂、出版、發行留有足夠時間。

第四章 監督

第十八條 各區教委應當加強選定教科書使用的監督管理,每學年形成教科書使用報告,于每年5月報市教委備案。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本細則規定干預教科書選用過程和結果。教科書選用工作接受教育紀檢、監察部門的全程監督,充分發揮學生家長、社會人士對教科書選用的監督作用。

第二十條 在教科書選用工作中出現以下情形的,由市、區教委責令限期改正,視情節輕重予以通報批評,並依法對相關責任人予以處分。

(一)教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規干預選用過程和結果的;

(二)教科書選用委員會成員違反選用工作紀律的;

(三)選用本實施細則第二條規定以外的教科書的;

(四)對《全國中小學教學用書目錄》、《北京市中小學教學用書目錄》刪減後供選用委員會選用的。

其他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規干預教科書選用過程和結果的,由教育行政部門通知其所屬部門依紀依規處理。

選用工作違反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查處。涉嫌受賄等犯罪行為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一條 教科書編寫、出版、發行等單位和人員不得以任何不正當競爭手段干預教科書選用。凡採用請托、行賄等不正當手段擾亂教科書正常選用秩序,市教委取消其本次教科書在全市區域內的選用,並在全市進行通報,情節嚴重、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各區教委應當根據本實施細則制定具體選用辦法。

第二十三條 各區教委應參照本實施細則,加強對本區校本教材的監督管理,不斷提升教材質量。

第二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凡現有規定與本實施細則不符的,以本實施細則為準。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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