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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於推進電力安全生産領域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

2017-11-23 20:33 來源: 能源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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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於推進電力安全生産領域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能源局)、經信委(工信委),國家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監管機構,全國電力安委會企業成員單位,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安全生産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中發〔2016〕32號),推進電力安全生産領域改革發展,落實電力企業主體責任,完善電力安全生産監督管理機制,保障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防範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發生,現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落實電力安全生産責任

(一)壓實企業安全生産主體責任。企業是安全生産的責任主體,對本單位安全生産工作負全面責任,要嚴格履行安全生産法定責任,實行全員安全生産責任制度,健全自我約束、持續改進的常態化機制。要健全法定代表人和實際控制人同為安全生産第一責任人的責任體系,建立並完善電力安全生産保證體系和監督體系,建立全過程安全生産管理制度,做到安全責任、管理、投入、培訓和應急救援“五到位”。各電力企業和電力項目參建單位應當自覺接受派出能源監管機構及地方政府有關部門的安全監督管理。

(二)明確行業安全生産監管法定責任。國家能源局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部門職責,切實履行電力行業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責任;不斷完善電力安全生産政策法規體系和標準規範體系;指導地方電力管理等有關部門加強電力安全生産管理相關工作;統籌部署全國電力安全監管工作,組織開展電力安全生産督查,強化監管執法,嚴厲查處違法違規行為。派出能源監管機構依據國家規定職責和法律法規授權,開展相關工作,並接受地方政府的業務指導。

(三)落實地方安全生産管理法定責任。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産經營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地方各級政府電力管理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履行地方電力安全管理責任,將安全生産工作作為行業管理的重要內容,督促指導電力企業落實安全生産主體責任,加強電力安全生産管理。

二、完善安全監管體制

(四)完善電力安全監管體系。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科學發展理念,加強電力安全監管體系建設,逐步理順電力行業跨區域監管體制,明確行業監管、區域監管與地方監管職責,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先行先試。地方各級政府電力管理等有關部門積極協助配合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能源監管機構,構建上下聯動、相互支撐、無縫對接的電力安全監管體系。

(五)完善電力安全監管職能。國家能源局依法依規履行電力行業安全監管職責,組織、指導和協調全國電力安全生産監管工作。各派出能源監管機構根據國家規定職責和法律法規授權,履行電力安全監管職責,加強監管執法,嚴厲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地方各級政府電力管理等有關部門依法依規履行地方電力安全管理責任,並積極配合派出能源監管機構,做好相關工作。

(六)強化電力安全協同監管。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能源監管機構加強與地方各級政府電力管理等有關部門的溝通聯絡,強化協同監管,形成工作合力,聯合組織開展安全檢查、安全執法等工作,積極配合、協助安監等相關專業部門做好安全監管工作。

(七)規範電力事故調查工作。特別重大電力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重大電力事故,由國家能源局組織或參與調查,有關派出能源監管機構和省級政府電力管理等有關部門參加;較大電力事故,由派出能源監管機構組織或參與調查,有關省級政府電力管理等有關部門參加;一般電力事故,由派出能源監管機構視情況組織或參與調查。

三、嚴格安全生産執法

(八)嚴肅安全生産事故查處。嚴格事故調查處理,嚴肅查處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對於發生事故的單位,負責組織事故調查的部門要在事故結案後一年內對其進行評估,存在履職不力、整改措施不落實或落實不到位的,依法依規嚴肅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責任,並及時向社會公開。企業要加大安全生産責任追究力度,嚴格事故責任處理,研究建立責任處理與職務晉陞挂鉤機制。對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生産經營者實施相應的職業禁入。

(九)強化安全監管行政執法。加強電力安全執法檢查工作,完善執法程序規定,規範行政執法行為,發現危及安全情況的及時予以糾正,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堅決予以制止。完善通報、約談制度,對事故多發頻發、企業履職不到位及其它涉及安全的重大事項,及時予以通報或約談企業負責人。積極推進電力安全生産誠信體系建設,完善安全生産不良記錄和“黑名單”制度,建立失信懲戒和守信激勵機制。暢通“12398”能源監管熱線,加大社會參與監督電力安全生産違法違規問題的力度。

(十)健全安全生産考核激勵機制。健全電力安全生産考核評價體系,堅持過程考核和結果考核相結合,科學設定可量化的考核指標。建立安全生産績效與履職評定、職務晉陞、獎勵懲處挂鉤制度,落實安全生産“一票否決”制。企業要研究建立以安全績效為引導的動態薪酬管理制度,研究試行企業領導班子年度及離任專項安全履職評價考核制度,嚴格落實一崗雙責考核機制。

(十一)加強安全信息管理。規範電力事故事件及相關信息的報送工作,暢通報送渠道,確保及時、準確、完整。對於瞞報、謊報、漏報、遲報事故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依規予以處理。完善安全生産執法信息公開制度,建立電力安全信息共享平臺,及時發佈安全信息。

(十二)嚴格安全生産監管責任追究。研究制定電力安全生産監管權力和責任清單,盡職免責,失職問責。建立電力安全生産全過程責任追溯制度,杜絕安全生産領域項目審批、行政許可、監管執法等方面的違法違規行為。

四、創新安全發展機制

(十三)健全企業安全資信管理。電力企業要強化安全資質準入管理和業務評價準入參考機制,建立承包單位安全履職能力基礎信息數據庫,健全承包單位安全履約評價動態管控機制,實行承包單位和管理人員安全資信“雙報備”制、施工作業人員安全資質與安全記錄“雙審核”制。

(十四)嚴格落實安全評估制。電力企業要嚴格執行新、改、擴電力建設工程安全設施和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制度,開展電力建設工程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施工方案評估、安全投入與工期的動態評估、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安全性評估,燃煤電廠液氨罐區和貯灰場大壩定期安全評估。

(十五)推進安全責任保險制度。發揮保險機構參與風險管控和事故預防功能的優勢,引導保險機構服務電力安全生産,完善安全生産責任保險投保、服務與評價制度。構建政府、保險機構、企業等多方協調運作機制,實現安全生産責任保險公共信息共享。鼓勵保險機構根據安全生産狀況實行浮動費率,促進企業提高安全生産管理水平。

(十六)健全社會化服務體系。支持發展電力安全生産專業化行業組織,強化行業自律,推進電力行業安全生産諮詢服務等第三方機構産業化和社會化。鼓勵中小微電力企業訂單式、協作式購買運用安全生産管理和技術服務。鼓勵企業、高校、科研院所和第三方機構聯合開展事故預防理論研究和關鍵技術裝備研發,建設一批電力安全生産領域産、學、研中心,加快成果轉化和推廣應用。

(十七)建立科技支撐體系。充分應用現代信息化技術,適應大數據時代流程再造,實施“互聯網+安全監管”戰略,實現監管手段創新,完善監督檢查、數據分析、人員行為“三位一體”管理網絡,實現流程和模式創新。建立電力行業安全生産信息大數據平臺,深度挖掘大數據應用價值,以信息技術手段提升電力安全生産管理水平。推進能源互聯網、電力及外部環境綜合態勢感知、高壓柔性輸電、新型儲能技術等新技術在電力建設和設備改造中的安全應用。

(十八)推進市場化改革與安全協同發展。規範市場交易和調度運行業務流程,推動電力市場參與各方的技術標準統一,加強監督執行,保障電網運行安全。加強輔助服務的市場化交易機制的監管,加大對負荷側參與電網運行調節、“源、網、荷友好互動”等新型電力市場形態的安全監管。強化對多種所有制形式、業務形態各異的大量新興市場主體的安全監管,構建與電力市場化改革發展相適應的安全保障體系。

五、建立健全安全生産預控體系

(十九)加強安全風險管控。健全安全風險辨識評估機制,構建風險辨識、評估、預警、防範和管控的閉環管理體系,建立健全風險清冊或臺賬,確定管控重點,實行風險分類分級管理,加強新材料、新工藝、新業態安全風險評估和管控,有效實施風險控制。各企業要研究制定重特大事故風險管控措施,根據作業場所、任務、環境、強度及人員能力等,認真辨識風險及危害程度,合理確定作業定員、時間等組織方案,實行分級管控,落實分級管控責任。

(二十)加強隱患排查治理。牢固樹立隱患就是事故的觀念,健全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隱患治理情況向所在地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和企業職代會“雙報告”制度,實行自查自報自改閉環管理。制定隱患排查治理導則或通則,建立隱患排查治理系統聯網信息平臺,建立重大隱患報告和公示制度,嚴格重大隱患掛牌督辦制度,實行隱患治理“綠色通道”,優先安排人員和資金治理重大隱患。

(二十一)落實企業事故預防措施。加強安全危險因素分析,制定落實電力安全措施和反事故措施計劃,形成安全隱患排查、整改、消除的閉環管理長效機制。嚴格執行“兩票三制”,完善組織管理,落實安全措施,強化安全監護,保障作業安全。

(二十二)加強重大危險源監控。嚴格落實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規定和標準規範,認真開展危險源辨識與評估,完善重大危險源監控設施。加強液氨罐區、油區、氫站等安全管理,落實重大危險源防範措施。加強重大危險源源頭管控,新建燃煤發電項目應採用沒有重大危險源的技術路線,生産過程中存在重大危險源的燃煤發電企業應研究實施重大危險源替代改造方案。

(二十三)強化安全禁令清單。針對電力安全生産過程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和薄弱環節,進一步規範電力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從人員資格、作業流程控制、安全生産條件、安全生産管理等方面,明確必須堅決禁止的行為,避免和減少事故的發生。

(二十四)建立職業病防治體系。建立職業病防治中長期規劃,制定職業健康安全發展目標,實施職業健康促進計劃。強化高危粉塵、高毒作業管理,加強對貯煤、輸煤及鍋爐巡檢過程中煤塵、矽塵和設備噪聲等職業病危害治理。強化企業主要負責人持續改進職業健康水平的責任,將職業病防治納入安全生産工作考核體系,落實職業病危害告知、日常監測、定期檢測評價和報告、防護保障和職業健康監護等制度措施。

六、加強電力運行安全管理

(二十五)加強電網運行安全管理。調度機構要科學合理安排運行方式,做好電力平衡工作。各電力企業要嚴格執行調度指令,做到令行禁止。加強電網設備運維檢修管理。加強涉網機組安全管理,建立網源協調全過程管理機制。加強大容量重要輸電通道安全運行,制定相應的防範策略和應對措施。提升機組深度調峰和調頻能力,完善新能源及分佈式電源接入技術標準體系,增強電網對新能源的安全消納能力。加強電網安全運行風險管控工作,確保電網安全穩定運行和可靠供電。

(二十六)加強電力二次系統安全管理。加強電力二次系統安全管理工作,梳理分析電力系統繼電保護和安全自動裝置等二次系統的配置和策略;查找和消除二次設備、二次回路、保護定值和軟體版本等方面的隱患;加強發電側涉網繼電保護等二次系統的正確配置和安全運行。

(二十七)提升電力設備安全水平。加強設備運行安全性分析和設備全壽命週期管理,制定設備治理滾動計劃。加強設備狀態監測、設備維護和巡視檢查,完善設備安全監視與保護裝置。加強設備設施缺陷管理,著力整治“家族性”缺陷。加強電力設施保護,防範電力設施遭受外力破壞。

(二十八)保障水電站大壩運行安全。切實做好水電站大壩防汛調度、安全定期檢查、安全註冊登記和信息化建設等工作,加強病險大壩的除險加固和隱患排查治理。強化水電站大壩安全監測和運行安全分析,開展高壩大庫的安全性研究。

(二十九)加強電力可靠性管理。加強電力可靠性數據統計及監督管理,提高可靠性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強化可靠性統計數據的分析,充分發揮可靠性技術與數據在電力規劃設計、項目建設、運營維護、優質服務中的輔助決策作用。加強可靠性分析應用工作,服務企業安全生産,為電力安全生産監督管理提供支撐。

(三十)加強電力技術監督管理。建立企業主要技術負責人負總責的技術監督管理體系,賦予主要技術負責人安全生産技術決策和指揮權。健全完善技術監督組織體系和標準體系,規範電力技術監督服務工作。建立全國電力技術監督網,加強技術監督專業交流溝通。

七、加強建設工程施工安全和工程質量管理

(三十一)加強工程源頭管理。優化工程選線、選址方案,規範開工程序,完善建設施工安全方案和相應安全防護措施,認真做好電力建設工程設計審核和階段性驗收工作(含防雷設施)。嚴格落實國務院《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條例》,加強對核準(備案)電力項目監督管理,將安全生産條件作為電力項目核準(備案)項目事中事後檢查的重要內容,加大電力項目建設和驗收階段檢查力度,對未核先建、核建不符、超國家總量控制核準以及不符合安全技術標準的電力工程項目,立即停工整改。

(三十二)嚴格工程工期管理。建設單位要依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工期規定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施工組織設計的工期要求,對工程充分論證、評估,科學確定項目合理工期及每個階段所需的合理時間,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建設項目開工規定,禁止違規開工。工期確需調整的,必須按照相關規範經過原設計審查單位或安全評價機構等審查,論證和評估其對安全生産的影響,提出並落實施工組織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

(三十三)規範招投標管理和發承包管理。建設單位要明確勘察、設計、施工、物資材料和設備採購等環節招投標文件及合同的安全和質量約定,嚴格審查招投標過程中有關國家強制性標準的實質性響應,招標投標確定的中標價格要體現合理造價要求,防止造價過低帶來安全質量問題。加強工程發包管理,將承包單位納入工程安全管理體系,嚴禁以包代管。加強參建單位資質和人員資格審查,嚴厲查處租借資質、違規挂靠、弄虛作假等各類違法違規行為。

(三十四)嚴格安全措施審查。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要建立健全專項施工方案編制及專家論證審查制度,嚴格審查和評估複雜地質條件、複雜結構以及技術難度大的工程項目安全技術措施。設計單位要對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新工藝給施工安全帶來的風險進行分析和評估,提出預防事故的措施和建議。監理單位要嚴格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作業指導書及專項施工方案,尤其是施工重要部位、關鍵環節、關鍵工序安全技術措施方案。

(三十五)加強現場安全管理。施工單位要進一步規範電力建設施工作業管理,完善施工工序和作業流程,嚴格落實施工現場安全措施,強化工程項目安全監督檢查。監理單位要加強現場監理,創新監理手段,實現工程重點部位、關鍵工序施工的全過程跟蹤,嚴控安全風險。各參建單位要加強施工現場安全生産標準化建設,完善安全生産標準化體系,建立安全生産標準化考評機制,從安全設備設施、技術裝備、施工環境等方面提高施工現場本質安全水平,提升電力建設安全生産保障能力。健全現場安全檢查制度,及時排查和治理隱患,制止和糾正施工作業不安全行為。

(三十六)加強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理順電力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體系,強化政府監管,優化監督機制,落實主體責任。建立健全電力建設工程質量控制機制,落實國家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嚴格控制施工質量和工藝流程,加強關鍵環節和關鍵工序的過程控制和質量驗收,保證工程質量。

八、加強網絡與信息安全管理

(三十七)加強網絡安全建設。堅持統籌謀劃,做好頂層設計,推進網絡安全技術佈防建設。按照“安全分區、網絡專用、橫向隔離、縱向認證”要求,做好電力監控系統的安全防護。開展關鍵網絡安全技術創新研究與應用,支持電力監控系統安全防護關鍵設備研發,推動商用密碼應用,組織實施網絡安全重大專項工程,加快網絡安全實時監測手段建設。

(三十八)建立安全審查制度。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電力行業網絡安全審查制度,形成支撐網絡安全審查的電力行業網絡安全標準體系,探索建立電力行業網絡安全審查專業機構,組建電力行業網絡安全審查專家庫,開展重要網絡産品及服務選型審查,提高網絡安全可控水平。

(三十九)做好安全防護風險評估與等級保護測評工作。建立健全電力監控系統安全防護管理制度,開展電力監控系統安全防護風險評估,推進電力工控設備信息安全漏洞檢測。完善電力行業信息安全等級保護測評標準和規範,加強信息安全等級保護測評機構和測評力量建設。

九、完善電力應急管理

(四十)完善應急管理體制。按照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屬地為主、分工負責的原則,完善國家指導協調、地方政府屬地指揮、企業具體負責、社會各界廣泛參與的電力應急管理體制。加強各級應急指揮機構和應急管理機構建設,明確責任分工,落實資金與裝備保障。

(四十一)健全應急管理機制。加強預警信息共享機制建設,建立應急會商制度,以現代科技手段提升監測預警能力。建立協同聯動機制,開展跨省跨區電力應急合作,形成應急信息、資源區域共享。完善災後評估機制,科學指導災後恢復重建工作。推進電力應急領域金融機制創新。

(四十二)加強應急預案管理。健全應急預案體系,強化預案編制管理和評審備案,充分發揮預案在應急處置中的主導作用。注重預案情景構建,突出風險分析和應急資源能力評估,提高預案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推動應急演練常態化,創新演練模式,逐步實現桌面推演與實戰演練、專項演練與綜合演練、常態化演練與示範性演練相結合。

(四十三)強化大面積停電防範和應急處置。落實《國家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預案》,推進省、市、縣各級政府制訂出臺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預案。健全各級人民政府主導、電力企業具體應對、社會各方力量共同參與的大面積停電事件應對機制。積極推進電力設施抗災能力建設,加快防範大面積停電關鍵技術研究與應用,重點提升電網防禦和應對重特大自然災害的能力。強化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處置資金保障,探索大面積停電事件資源徵用和停電損失保險業務。

(四十四)加強應急處置能力建設。加強企業專業化應急搶修救援隊伍、應急物資裝備、應急經費保障建設和應急通信保障體系建設,提升極端情況下應急處置能力。推動重要電力用戶自身應急能力建設。組織開展電力企業應急能力建設評估,推進評估成果應用。

十、加強保障能力建設

(四十五)健全規章制度標準規範體系。加強電力安全生産規章制度標準規範頂層設計,增強規章制度標準規範的系統性、可操作性。建立健全電力安全生産規章制度標準規範立改廢釋工作協調機制,加快推進規章制度標準規範制修訂工作。完善電力建設工程、危險化學品等高危作業的安全規程。建立以強制性標準為主體、推薦性標準為補充的電力安全標準體系。

(四十六)保障安全生産投入。電力企業要加大安全生産投入,保證安全生産條件。電力建設參建單位要按照高危行業有關標準,提取並規範使用安全生産費用。推動制定電力企業安全生産費用提取標準,實行安全生産費用專款專用。建立健全政府引導、企業為主、社會資本共同參與的多元化安全投入長效機制,引導企業研發、採用先進適用的安全技術和産品,吸引社會資本參與電力安全基礎設施項目建設和重大安全科技攻關。鼓勵企業通過發行債券、基金等多種投融資方式加大安全投入。

(四十七)持續推進安全生産標準化建設。建立健全電力安全生産標準化工作長效機制,推進電力企業安全生産標準化創建工作。強化企業班組建設,實現安全管理、操作行為、設備設施和作業環境的標準化,提升企業本質安全水平。

(四十八)加大安全教育培訓力度。電力企業要全面落實安全培訓的主體責任,抓好本單位從業人員安全培訓工作,依法對從業人員進行與其所從事崗位相應的安全教育培訓,確保從業人員具備必要安全生産知識。電力企業應當制定本單位年度安全培訓計劃,建立安全培訓管理制度,保障安全培訓投入,保證培訓時間,建立安全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産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要將外包單位作業人員、勞務派遣人員、實習人員等納入本單位從業人員統一管理,對其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教育培訓。

(四十九)推進安全文化建設。營造安全和諧的氛圍與環境,有序推進電力安全文化建設,不斷提高人員安全意識和安全技能,培養良好的安全行為習慣,提升各類人員綜合安全素養。創建安全文化示範企業,打造安全文化精品,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參與電力安全文化作品創作和推廣。

(五十)加強安全監管監督能力建設。加強電力安全監管能力建設,充實安全監督管理力量,建立安全監管人員定期培訓輪訓機制,按規定配備安全監管執法裝備及現場執法車輛,建立電力安全專家庫,完善安全監管執法支撐體系。企業要依法設置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有條件的企業鼓勵設置安全總監,充實安全監督管理力量,支持並維護安全監督人員行使安全監督權力。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國家能源局
2017年11月17日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石璐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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