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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部門關於規範開展第二批
增量配電業務改革試點的通知

2017-11-25 08:57 來源: 發展改革委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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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於規範開展第二批增量配電業務改革試點的通知
發改經體〔2017〕201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經信委(工信委、工信廳)、物價局、能源局,國家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監管機構: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進一步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投資增量配電業務,根據《有序放開配電網業務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在總結第一批增量配電業務改革試點經驗的基礎上,經徵求多方意見,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確定秦皇島經濟技術開發區試點項目等89個項目,作為第二批增量配電業務改革試點(名單附後。其它上報的試點項目,經研究後符合條件的另行批復)。現就規範開展增量配電業務改革試點通知如下。

一、規範試點條件,搞好項目核準。增量配電網原則上指110千伏及以下電壓等級電網和220(330)千伏及以下電壓等級工業園區(經濟開發區)等局域電網,不涉及220千伏以上輸電網建設,增量配電網建設應當符合省級配電網規劃,符合國家電力發展戰略、産業政策和市場主體對電能配送的要求。請各地對照《有序放開配電網業務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加強對試點項目的審核,依照管理權限做好項目核準工作,依法對項目建設和運行加強監管。

二、堅持公平開放,不得指定投資主體。試點項目應當向符合條件的市場主體公平開放。其中,已投資、建設和運營的存量配電網,應按照依法保護産權的原則,由項目投資者向地方能源管理部門申請作為配電網項目業主,不再履行招標程序;此外所有新增配電網項目,均應依照《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通過招標等市場化方式公開、公平、公正優選確定項目業主,明確項目建設內容、工期、供電範圍並簽訂協議。任何政府部門不得直接指定項目業主,任何企業不得通過非競爭性方式要求獲取項目控股權。電網企業擬參與的試點項目,應採取與社會資本合作的方式參與投資、建設和運營。

三、明確區域劃分,確保供電安全。各地要按照界限清晰、責任明確的原則,以及增量配電區域劃分相關辦法,劃定試點項目的供電範圍,避免重復建設和交叉供電,確保電力供應安全可靠。試點項目應當符合電網建設、運行、維護等國家和行業標準,履行安全可靠供電、保底供電和社會普遍服務等義務,保證項目建設質量和安全。

四、規範配電網運營,平等履行社會責任。試點項目涉及的增量配電網應與公用電網相連,不得孤網運行。試點項目內不得以常規機組“拉專線”的方式向用戶直接供電,不得依託常規機組建局域網、微電網,不得依託自備電廠建設增量配電網,防止以規避社會責任為代價營造低成本優勢。禁止將公用電廠轉為自備電廠。試點區域內的電力用戶應當承擔國家規定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和政策性交叉補貼,由配電公司代收、省級電網企業代繳。對按規定應實行差別電價和懲罰性電價的電力用戶,不得以試點名義變相對其提供優惠電價和電費補貼。

五、加強溝通協調,充分調動各方面積極性。請各地加強對試點工作的組織領導,各部門、國家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監管機構分工協作、各司其職,加強與電網企業、發電企業、電力用戶等各方面的協調溝通,充分調動各方面積極性,搞好工作銜接,形成工作合力,發揮試點的示範引領作用。國家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監管機構要按規定向項目業主頒發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或賦予相應業務資質,為社會資本參與增量配電業務創造條件。電網企業要按照電網接入管理的有關規定以及電網運行安全的要求,向項目業主無歧視開放電網,公開與配電網接入有關的信息,提供便捷、及時、高效的並網服務。地方政府電力管理部門和國家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監管機構要依法履行電力監管職責,對增量配電業務符合配電網規劃、電網公平開放、電力普遍服務等實施監管,積極篩選符合條件的項目,在試點基礎上加快推廣。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將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試點的指導協調和督促檢查,共同做好試點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增量配電業務改革試點名單(第二批)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
2017年11月21日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呂浩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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