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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解除科技成果轉化“後顧之憂”

2017-11-28 10:35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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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科技成果轉化“後顧之憂”
《福建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明年元旦起施行

科技成果如何處置、收益如何分配?科技成果轉化的“後顧之憂”怎麼破?這些備受關注的問題都將隨著明年元旦起施行的《福建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而實現有法可依。

24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福建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新修訂的條例從組織實施、轉化服務、保障措施、技術權益、法律責任等幾方面對科技成果轉化作出了具體規定。

為了打破事業單位科技成果轉化的主要體制障礙,放權于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條例從兩個方面做出規定:一是明確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等事業單位對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決定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等方式實施轉化;二是允許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等事業單位轉化科技成果所獲得的收入全部留歸本單位,納入單位預算。

此外,條例建立風險免責機制,解除科技成果轉化的“後顧之憂”。一是通過技術交易市場掛牌交易、拍賣等方式確定價格,或者通過協議定價、第三方評估定價並按規定公示擬交易價格,單位負責人已履行勤勉盡責義務且沒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免除單位負責人因科技成果轉化後續價值變化産生的決策責任;二是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等事業單位以科技成果對外投資實施轉化活動,已履行勤勉盡責義務且沒有牟取非法利益仍發生虧損的,經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審核後,不納入國有資産對外投資保值增值考核範圍,按照科技成果轉化投資損失免責辦理虧損資産核銷手續。

科技人員自行組織實施轉化是提高科技成果轉化率的重要方式,條例加大了對這一轉化的保障和扶持力度,比如,自行實施或者與他人合作實施職務科技成果的,在實施轉化成功投産後,可以從開始盈利的年度起連續五年,每年從實施該項科技成果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低於10%的比例用於獎勵。(記者 鄭昭)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石璐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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