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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按法定上限確定環保稅稅額標準

2017-12-02 08:12 來源: 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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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央環境保護稅改革部署和《環境保護稅法》授權,統籌考慮我市環境承載能力、污染物排放現狀和經濟社會生態發展目標要求,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二次會議決定:本市應稅大氣污染物適用稅額標準,為12元/污染當量;應稅水污染物適用稅額標準, 為14元/污染當量,統一按法定幅度的上限執行。

法律依據

《環境保護稅法》于2016年12月25日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將於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作為落實十八屆三中全會稅收法定原則的首部法律,《環境保護稅法》通過稅收立法,實現排污費制度向環境保護稅制度的轉換。根據《環境保護稅法》第六條、第九條的規定,北京市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環境保護稅適用稅額由市人民政府在《環境保護稅法》規定的稅額幅度內提出,報市人大常委會決定。

從高確定稅額標準的原因

為何從高確定本市稅額?市財政局給出三點原因。

首先,有利於解決突出環境問題。《北京城市總體規劃(2016年-2035年)》提出:到2020年本市大氣中細顆粒物(PM2.5)年均濃度,由現狀80.6微克/立方米下降到56微克/立方米左右,到2035年大氣環境質量得到根本改善。到2020年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區水質達標率由現狀約57%提高到77%,到2035年達到95%以上。面對環境治理的艱巨任務,應充分發揮地方稅收調節職能作用,從高制定環境保護稅稅額標準,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

其次,有利於促進産業轉型升級。2016年,本市排污費收入6.13億元,但大氣污染治理投入達165.6億元,水資源保護投入達176.6億元。排污收費金額遠低於環保投入,難以體現“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從高制定環境保護稅稅額標準,有利於強化排污者責任,促進污染企業採取有效減排措施,促進産業轉型升級。

第三,有利於優化首都功能定位。《環境保護稅法》作為我國第一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單行稅法,也是落實十八屆三中全會稅收法定原則的首部法律。“保護和改善環境,減少污染物排污,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是《環境保護稅法》的立法目的。環境保護稅,作為一項地方稅,對地方人大、地方政府在確定稅額標準上進行了授權。為充分用好對地方的授權,結合北京環境承載能力、污染物排放現狀和經濟社會生態發展目標要求,按照法定幅度上限確定稅額標準,與首都功能定位和發展需要相符。

人大常委會建議

為貫徹落實《環境保護稅法》及市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市人大常委會財經辦提出建議:

1、完善財稅配套制度,合理確定環保稅收入市區分享機制和專項轉移支付制度,科學編制環保等部門預算,有效保障環保資金的支出規模,進一步提升資金使用績效。

2、加強政府相關部門的協調合作,實現依法治稅與環保執法有效銜接,搭建涉稅信息共享平臺,強化稅收徵管,增強環保執法剛性。

3、廣泛開展環境保護稅稅收政策和徵管工作的宣傳,加強稅務人員和納稅人的業務培訓,做好納稅服務工作,確保《環境保護稅法》的順利實施。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石璐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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