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https://www.gov.cn/

遼寧省印髮指導意見規範訴調對接工作機制

2017-12-13 15:15 來源: 遼寧日報
字號: 默認 超大 | 打印 |

糾紛先進入人民法院的應當由法院進行訴訟輔導,引導當事人自主選擇矛盾糾紛解決方式,並根據當事人的選擇分類處理。12月12日,記者從全省訴調對接規範化建設現場會上獲悉,日前,省綜治委、省法院、省司法廳聯合印發《關於加強訴調對接平臺建設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 《指導意見》),對訴調對接工作在制度和流程上進行了明確規範,進一步促進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的有效運轉。

《指導意見》明確了參與訴調對接平臺建設和使用各方主體的權利和義務,由各級人民法院主導平臺設置、流程管理、建立對接機制等基礎性工作。各級司法行政機關指導各地健全縣(區)、鄉鎮(街道)、村(居)三級人民調解網絡,積極培育建立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組織,並與各級人民法院積極配合,共同做好對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對接工作。

在職責分工與程序銜接上,《指導意見》明確,當事人首先選擇各級行政機關、社會組織等具有糾紛調解化解職責的部門和組織調解糾紛的,應建立登記制度,履行相關程序,調解成功或撤回申請的,予以結案。當事人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可通過訴調對接機制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未達成調解協議的或中途放棄調解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登記立案,或向當事人下達不予受理裁定。不適宜調解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根據登記立案相關規定決定是否予以受理。

為全面加強保障和監督,《指導意見》明確,各級綜治部門應當將訴調對接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考核體系,科學制定相關行政機關、調解組織開展矛盾排查化解工作的考核指標。對不認真履行糾紛化解職責的,根據情節進行通報、約談;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有關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人責任。(記者 劉樂報道)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雷麗娜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