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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境外投資要塑造良好形象

2017-12-22 07:46 來源: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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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企業作為“走出去”戰略的重要參與者,不僅其國際化經營水平顯著提高,而且也帶動了相關産品、技術、服務出口。有針對性地為民營企業提供規範和指引,支持有條件的企業“走出去”,幫助其在境外投資活動中認識風險、防範風險,繼而提升防控風險的能力,不僅有利於企業自身發展,也有利於促進我國對外投資持續健康有序發展

12月18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等五部門編制的《民營企業境外投資經營行為規範》一經發佈,立即引發市場熱議。有吐槽者認為“政府之手伸得太長了”,而力挺者則認為這一舉措“很有必要、非常及時”。

對某個新規則莫衷一是,在移動互聯網時代已很常見。問題的關鍵在於能否找到各方利益的最大公約數。從表面上看,民企境外投資是企業自身行為,但很大程度上折射著國家實力與政府形象。

近年來,伴隨我國開放型經濟新體制的逐步形成,民營企業作為“走出去”戰略的重要參與者,不僅其國際化經營水平顯著提高,而且也帶動了相關産品、技術、服務出口,為促進國內産業轉型升級、推進“一帶一路”建設等作出了積極貢獻。

在全球化背景下,民營企業在一段時間內“走出去”直接投資比較快,是一個必然階段。據統計,目前我國有2萬多家企業在全球188個國家和地區投資設立了3.7萬多家企業,對外投資總額已佔全球總量的10%,僅次於美國。

然而,正如一枚硬幣的正反面,部分民營企業境外投資經營活動也存在不規範的一面。有的企業不履行國內外審核手續,違規在境外開展投資活動;有的企業盲目決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有的企業惡性競爭,不顧代價承攬境外項目;有的企業忽視質量和安全管理,産生不良影響等,給國家形象帶來了損害,對正常的市場秩序造成了較大負面影響。此前,有中資企業在國外投資銅礦、建設水電站等項目,因環保等問題被叫停、擱置或被迫延期,可謂教訓深刻。

民營企業是境外投資的重要主體,這個主體不僅是決策主體,也是執行主體和責任主體。有針對性地為民營企業提供規範和指引,支持有條件的企業“走出去”,幫助其在境外投資活動中認識風險、防範風險,繼而提升防控風險的能力,不僅有利於企業自身發展,也有利於促進我國對外投資持續健康有序發展。從這個意義上看,有關部門出臺文件規範境外投資行為,正是更好發揮政府作用的必然要求。

從2004年發佈的《境外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到2014年修訂的《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從不久前出臺的《關於進一步引導和規範境外投資方向的指導意見》到最新印發的《民營企業境外投資經營行為規範》,應該説,我國已初步構建起以市場為導向、企業為主體的境外投資政策體系。當務之急,是要儘快將制度設計轉化為政策紅利,把紙面上的行為規範變成實踐中的自覺行動。

一方面,要強化“走出去”服務保障,政府既要當好“風險預報員”,加大信息發佈力度、提供風險預警,也要當好“企業服務員”,為民企境外投資提供必要的諮詢服務等,提升其風險防範能力,在推進“放管服”改革中,讓守法合規的民企“走出去”更加便利。另一方面,要加強對外經濟合作領域信用體系建設,將不規範行為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境外投資經營活動主體和相關責任人納入信用記錄,實施聯合懲戒。

當然,無論是行為規範還是聯合懲戒,最終目的都是指引企業境外投資依法合規、誠信經營,既要遵循商業邏輯,也要踐行社會責任,用實際行動塑造中國民企境外投資的良好形象。(顧陽)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朱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