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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擬修法完善法官懲戒制度

2017-12-24 11:17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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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12月24日電(記者丁小溪、羅沙)日前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官法修訂草案在進一步完善法官懲戒制度方面作出重要規定,明確法官有故意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因重大過失導致裁判結果錯誤並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日前在向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作草案説明時指出,根據審判工作實際,考慮到現行法官法中“濫用職權,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玩忽職守,造成錯案或者給當事人造成更嚴重損失”兩種情形在實踐中操作較為困難,草案將上述兩種情形進行整合,修改為“故意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因重大過失導致裁判結果錯誤並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在停職和延期晉陞方面,草案規定,法官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陞職務,處分期間不計入職務晉陞年限以及工資檔次晉陞年限。此外,法官違法違紀,已經被立案調查,不宜繼續履行職責的,可以按照規定的程序和管理權限暫停其履行職務。

此外,草案對法官懲戒委員會及其職責進行專門規定。根據草案,最高人民法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法官懲戒委員會,負責審查認定法官是否存在本法規定的相關違反審判職責的行為,提出構成故意違反職責、存在重大過失、存在一般過失或者沒有違反職責的意見,人民法院依照有關規定作出懲戒決定,並給予相應處理。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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