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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資源部印發《關於進一步規範礦産資源勘查審批登記管理的通知》

2017-12-27 09:20 來源: 國土資源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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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資源部日前印發《關於進一步規範礦産資源勘查審批登記管理的通知》,對礦産資源勘查準入,探礦權新立、延續、保留和變更的審批管理,以及探礦權的監督管理作出進一步規定。

關於礦産資源勘查準入,通知明確,設立探礦權必須符合生態環境保護、礦産資源規劃及國家産業政策等政策要求;非油氣探礦權人原則上應當為營利法人或者非營利法人中的事業單位法人,油氣探礦權人原則上應當是營利法人;探礦權申請人的資金能力必須與申請的勘查礦種、勘查面積和勘查工作階段相適應;申請探礦權新立、延續、變更勘查礦種,以及探礦權合併、分立變更勘查範圍,需編制勘查實施方案。

關於探礦權新立、延續、保留審批管理,通知從九方面作出了規定:一是中央或者地方財政全額出資勘查的新立探礦權申請範圍不得小于1個基本單位區塊;二是新立探礦權的申請勘查範圍不得與已設礦業權垂直投影範圍重疊;三是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根據需要,組織建立油氣礦業權人、非油氣礦業權人、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三方工作協調機制,對涉及油氣與非油氣礦業權重疊相關問題進行交流溝通、協調推進工作;四是非油氣探礦權延續時,應當提高符合規範要求的勘查階段,對未提高勘查階段可不縮減勘查面積的,通知明確了三種例外情形;五是因生態保護、規劃調整、公益性重點工程建設等原因,已設探礦權的部分勘查範圍無法繼續勘查或者轉為採礦權的,可憑政府相關部門證明文件,抵扣按本通知第(八)條規定需縮減的面積;六是探礦權延續登記,有效期起始日原則上為原勘查許可證有效期截止日;七是勘查許可證剩餘有效期不足3個月的,探礦權登記管理機關可在門戶網站上滾動提醒;八是首次申請探礦權保留,應當依據經資源儲量評審備案的地質報告;九是探礦權人申請探礦權延續、保留,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對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延續申請,或者需要繼續延長保留期的,探礦權人應當提交能夠説明原因的相關證明材料。

通知明確,嚴格探礦權變更審批管理,對以不同方式取得的非油氣探礦權申請變更主體,通知對探礦權的持有年限、需提交的要件、申請程序等,提出了明確要求。通知強調,鈾礦探礦權人原則上不得申請變更勘查礦種。勘查過程中發現其他礦種的,應當進行綜合勘查,並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相應的勘查報告,其探礦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置。

關於加強探礦權監督管理,通知從“勘查許可證統一配號”“登記管理機關定期清理過期探礦權”“加強礦産資源勘查審批登記信息公開”“地方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加強對探礦權人勘查行為的監督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明確要求。通知還對探礦權申請人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勘查審批登記中涉及礦業權出讓收益的處置等情形,提出了明確規定。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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