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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資源部有關負責人解讀《地圖審核管理規定》

2017-12-05 09:49 來源: 國土資源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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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8日,國土資源部部長姜大明簽署國土資源部令第77號,公佈修訂後的《地圖審核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實施。就這部規章的意義和亮點,國土資源部政策法規司司長魏莉華作出了解讀。

修訂是適應地圖管理新形勢的需要

魏莉華指出,《規定》自2006年8月1日實施以來,對規範我國地圖審核管理工作,維護國家主權和安全,促進地圖市場健康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隨著我國經濟社會快速發展,互聯網技術廣泛普及,地理信息應用日益深入,各類新型地圖産品層出不窮,地圖審核管理工作的廣度與難度進一步增大,亟需修訂《規定》有關內容,以適應地圖市場發展和審核管理工作的需要。一是《地圖管理條例》對地圖審核工作做出新規定,迫切需要《規定》作相應修改,以確保與上位法保持一致;二是現行《規定》適用範圍主要為紙質地圖和相關地圖編制、出版單位,對各類新型地圖以及非傳統地圖服務單位等缺乏明確管理規定;三是簡政放權要求地圖審核管理作出新調整,突出事中事後監管,方便地圖審核申請人,確保地圖審核管理工作公平、公開和高效。

優化審核流程,最大限度方便行政管理相對人

《規定》以新修訂的《測繪法》及《地圖管理條例》為依據,以優化地圖審核流程,最大限度方便行政管理相對人,減少和杜絕“問題地圖”的發生為立法宗旨,對規範地圖審核工作作出了一系列規定。對此,魏莉華指出:

一是明確了國家、省、設區的市三級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地圖審核職責的劃分,體現了職責法定的要求。同時,為提升地圖審核保障服務水平,方便地圖送審單位,《規定》明確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可在法定職責範圍內,委託省級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實施部分地圖審核職責。《規定》還明確具有審圖號的公益性地圖、景區街區等內容簡單的地圖以及法律法規明確應予公開的地圖不需要審核。

二是規範了地圖審核的申請與受理。“申請與受理”是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直接面向地圖審核申請單位與個人的重要服務環節。《規定》落實《行政許可法》和《地圖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明確了地圖送審的範圍,進一步簡化了地圖審核申請應當提交的材料,由現行的5項材料減少為3項,體現了便民高效的原則。

同時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放管服”改革精神、促進地圖應用,《規定》明確了信息公示和受理流程,要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將地圖審核的依據、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地圖審核申請表等示範文本在辦公場所、門戶網站上公示。

三是明確了地圖審核的內容和依據。地圖內容審查是地圖審核的關鍵環節,是確保地圖內容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標準的重要關口。《規定》明確地圖審查的內容主要包括國界、行政區域界線、歷史疆界等各類界線、重要地理信息數據與地名等在地圖上的表示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地圖表示內容中是否含有危害領土主權、國家安全、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等內容;並要求有審核權的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制定審查的具體內容和標準並公開,有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的審查內容和標準應保持一致。

四是強化了地圖審核的監督管理。地圖是國家版權的主要表現形式,直接反映國家的主權範圍,體現國家的政治主張,具有嚴肅的政治性、嚴密的科學性和嚴格的法定性。《規定》強化了地圖審核的監督管理,明確上級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實施地圖審核行為的監督檢查,建立健全監督管理制度。及時糾正違反本規定的行為。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是實施主體

“《規定》雖然是國土資源部部令,但實施主體是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魏莉華表示,《規定》將於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及地方各級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要認真做好《規定》的學習、宣傳和培訓工作,做好《規定》實施的各項準備工作,確保地圖審核工作在法治的軌道上運行,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利益。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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