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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發佈司法解釋明確仲裁司法審查案件相關問題

2017-12-29 19:47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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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12月29日電(記者羅沙、丁小溪)記者29日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仲裁司法審查案件報核問題的有關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仲裁司法審查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將從2018年1月1日起施行,進一步明確仲裁司法審查案件中的法律適用問題,規範案件審查程序。

據了解,《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仲裁司法審查案件報核問題的有關規定》確立了仲裁司法審查案件的報核制度,明確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級人民法院的審核權。明確平等對待國內案件和涉外案件,統一適用相關規定。在原內請制度的基礎上,明確細化了操作程序、上下級法院的職能等內容,使得該制度更透明、規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仲裁司法審查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外國仲裁裁決與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存在關聯,被申請人住所地、被申請人財産所在地均不在我國內地,申請人申請承認外國仲裁裁決的,由受理關聯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轄。受理關聯案件的人民法院為基層人民法院的,申請承認外國仲裁裁決的案件應當由該基層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管轄。

該司法解釋賦予了當事人對不予受理的裁定可以上訴的權利,並對管轄權異議進行了規定。司法解釋同時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審查當事人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案件時,被申請人以仲裁協議無效為由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該公約規定,確定確認仲裁協議效力應當適用的法律。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石璐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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