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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將明確國有建設用地公開和協議出讓價 不得低於基準地價70%

2018-01-03 09:57 來源: 南方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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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日,廣州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明確廣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金計收標準的通知》(下稱《通知》),進一步明確了廣州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計收標準。其中,公開和協議出讓的價格由不得低於基準地價調整為不得低於基準地價的70%。

《通知》對2014年3月28日實施的《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的實施意見》(穗府〔2014〕12號)中有關出讓金計收的政策標準進行了歸併、補充和完善。廣州市國土規劃委介紹,除現行城市更新改造政策涉及的出讓金計收政策外,《通知》將其它分散的出讓金計收政策進行匯總,全面涵蓋了首次出讓國有建設用地、劃撥用地補辦出讓手續、已出讓(劃撥)用地項目調整出讓金、已辦理産權登記的房地産補繳出讓金等不同情形的標準。

《通知》還繼續沿用了包括12號文在內的現行有關出讓金計收政策中行之有效的條款,並借鑒了國內兄弟城市的經驗做法,對現行出讓金計收政策中不適應形勢要求的條款進行修訂、完善和補充。

同時,將土地市場價格評估的有關價格內涵和技術指標在文中一併明確,便於規範操作。此外,還對社會事業用地和營利性科研設計用地及私人住宅增設電梯給予政策優惠,對新興産業實施差別化管理的出讓金政策。

具體來説,《通知》對城市更新改造項目出讓金計收時點進行了明確,除改造方案批復或原出讓合同已有約定外,其他的計收時點以國土規劃部門同意辦理土地有償使用手續時為準,並將公開和協議出讓的價格由不得低於基準地價調整為不得低於基準地價的70%,與國家政策要求一致。

同時,還把社會事業用地和營利性科研設計用地、旅遊業用地、娛樂業用地的公開出讓起始價格,由辦公用途評估地價的70%調整為不低於評估地價的50%;此類項目調整計容建築面積但未調整規劃容積率,或僅調整規劃容積率的,按一般用地項目補繳出讓金標準的50%計收出讓金。而農産品批發市場用地的公開出讓起始價格,調整為按相應地段工業用地市場評估地價擬定。

《通知》還將自行徵地拆遷協議出讓項目計收出讓金標準,由評估地價扣減經評審的拆遷費用調整為評估地價的40%。對使用政府儲備用地建設公建配套設施的,土地綜合開發費先按工業用地基準地價收取,土地儲備成本核定後再“多退少補”。對私有住宅經批准增設電梯增加的建築面積的出讓金計收標準,由評估地價調整為住宅用途基準地價的40%。

經市級及以上機構認定的營利性科研、教育、醫療、體育機構自有土地改造,《通知》規定,增容部分由原規定的按評估地價計收出讓金,調整為按市場評估地價的20%計收出讓金。(記者 昌道勵)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陸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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