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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統一城鄉失業保險政策

2018-01-06 11:11 來源: 浙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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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力社保廳、省財政廳、省地稅局等部門日前聯合發文,明確自2018年1月1日起,統一城鄉失業保險政策。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的農民合同制職工與城鎮職工同等參保繳費,即職工個人不分戶籍統一按照本人工資的0.5%繳納失業保險費;農民合同制職工失業後與城鎮職工同等程序申領並享受失業保險待遇,農民合同制職工一次性生活補助停止執行。

今後,農民合同制職工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之日起60日內,持單位出具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證明,可按規定辦理失業登記和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符合失業保險金申領條件的,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金、基本醫療保險費、生育補助金、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以及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等促進再就業補貼。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農民合同制職工可以選擇在原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戶籍所在地享受失業保險待遇。農民合同制職工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應當參加職業培訓,開展求職活動,並按月到經辦機構接受失業狀態確認和就業指導。

據了解,城鄉失業保險政策統一前,農民合同制職工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單位為其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按50%計算為城鄉政策統一後單位和個人的共同繳費時間,余數不滿1個月的,按1個月計算,與以後的實際繳費時間累計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最長不超過24個月。折算或累計後繳費時間不滿1年的,不領取失業保險金。(記者 張冰 通訊員 呂丹 樓春燕)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于士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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