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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加快淺層地熱能開發利用促進北方採暖地區燃煤減量替代的通知

2018-01-08 17:47 來源: 發展改革委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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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加快淺層地熱能開發利用
促進北方採暖地區燃煤減量替代的通知
發改環資〔2017〕2278號

近年來,一些地區積極發展淺層地熱能供熱(冷)一體化服務,在減少燃煤消耗、提高區域能源利用效率等方面取得明顯成效。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印發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3〕37號)、《國務院關於印發“十三五”節能減排綜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2016〕74號)、《國務院關於印發“十三五”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的通知》(國發〔2016〕65號)以及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印發<重點地區煤炭消費減量替代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發改環資〔2014〕2984號)和《關於推進北方採暖地區城鎮清潔供暖的指導意見》(建城〔2017〕196號),因地制宜加快推進淺層地熱能開發利用,推進北方採暖地區居民供熱等領域燃煤減量替代,提高區域供熱(冷)能源利用效率和清潔化水平,改善空氣環境質量,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認真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落實新發展理念,按照“企業為主、政府推動、居民可承受”方針,統籌運用相關政策,支持和規範淺層地熱能開發利用,提升居民供暖清潔化水平,改善空氣環境質量。

(二)基本原則。

淺層地熱能(亦稱地溫能)指自然界江、河、湖、海等地表水源、污水(再生水)源及地表以下200米以內、溫度低於25攝氏度的岩土體和地下水中的低品位熱能,可經熱泵系統採集提取後用於建築供熱(冷)。在淺層地熱能開發利用中應堅持以下原則:

1.因地制宜。立足區域地質、水資源和淺層地熱能特點、居民用能需求,結合城區、園區、郊縣、農村經濟發展狀況、資源稟賦、氣象條件、建築物分佈、配電條件等,合理開發利用地表水(含江、河、湖、海等)、污水(再生水)、岩土體、地下水等蘊含的淺層地熱能,不斷擴大淺層地熱能在城市供暖中的應用。

2.安全穩定。供熱(冷)涉及民生,淺層地熱能開發利用必須把保障安全穩定運行放在首位,工程建設和運營單位應具備經營狀況穩定、資信良好、技術成熟、建設規範、工程質量優良等條件,並符合當地供熱管理有關規定,確保供熱(冷)系統安全穩定可靠,滿足供熱、能效、環保、水資源保護要求。

3.環境友好。淺層地熱能開發利用應以嚴格保護水資源和生態環境為前提,確保不浪費水資源、不污染水質、不破壞土壤熱平衡、不産生地質災害。

4.市場主導與政府推動相結合。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以高質量滿足社會供熱(冷)需求不斷提升人民群眾獲得感為出發點,鼓勵各類投資主體參與淺層地熱能開發。更好發揮政府作用,針對淺層地熱能開發利用的瓶頸制約,用改革的辦法破除體制機制障礙,有效發揮政府規劃引導、政策激勵和監督管理作用,營造有利於淺層地熱能開發利用的公平競爭市場環境。

(三)主要目標。

以京津冀及周邊地區等北方採暖地區為重點,到2020年,淺層地熱能在供熱(冷)領域得到有效應用,應用水平得到較大提升,在替代民用散煤供熱(冷)方面發揮積極作用,區域供熱(冷)用能結構得到優化,相關政策機制和保障制度進一步完善,淺層地熱能利用技術開發、諮詢評價、關鍵設備製造、工程建設、運營服務等産業體系進一步健全。

二、統籌推進淺層地熱能開發利用

相關地區各級發展改革、運行、國土、環保、住建、水利、能源、節能等相關部門要把淺層地熱能利用作為燃煤減量替代、推進新型城鎮化、健全城鄉能源基礎設施、推進供熱(冷)等公共服務均等化等工作的重要內容,加強組織領導,強化統籌協調,大力推動本地區實施淺層地熱能利用工程,促進煤炭減量替代,改善環境質量。

(一)科學規劃開發佈局。

相關地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開展中小城鎮及農村淺層地熱能資源勘察評價,摸清地質條件,合理劃定地熱礦業權設置區塊,並納入礦産資源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為科學配置、高效利用淺層地熱能資源提供基礎。相關地區省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國土、住建、能源等部門依據區域水資源調查評價和開發利用規劃、礦産資源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淺層地熱能勘察情況,組織劃定水(地)源熱泵系統適宜發展區、限制發展區和禁止發展區,科學規划水(地)源熱泵系統建設佈局。相關地區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將本地區淺層地熱能開發利用納入相關規劃,並依法同步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有關部門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淺層地熱能開發利用的設計、施工、運行、環保等相關標準,制定出臺水(地)源熱泵系統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技術規範和標準,明確淺層地熱能熱泵系統的能效、回灌、運行管理等相關要求。

在地下水飲用水水源地及其保護區範圍內,禁止以保護的目標含水層作為熱泵水源;對於地下水禁止開採區禁採含水層及與其水力聯絡密切的含水層、限制開採區的限採含水層,禁止將地下水作為熱泵水源;禁止以承壓含水層地下水作為熱泵水源。淺層地熱能開發利用項目應依法開展環境影響評價;涉及取水的,應開展水資源論證,向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取水許可申請,取得取水許可證後方可取水;涉及建設地下水開採井的,應按水行政主管部門取水許可審批確定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建設方案施工建設。

(二)因地制宜開發利用。

相關地區要充分考慮本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區域用能結構、地理、地質與水文條件等,結合地方供熱(冷)需求,對現有非清潔燃煤供暖適宜用淺層地熱能替代的,應儘快完成替代;對集中供暖無法覆蓋的城鄉結合部等區域,在適宜發展淺層地熱能供暖的情況下,積極發展淺層地熱能供暖。

相關地區要根據供熱資源稟賦,因地制宜選取淺層地熱能開發利用方式。對地表水和污水(再生水)資源稟賦好的地區,積極發展地表水源熱泵供暖;對集中度不高的供暖需求,在不破壞土壤熱平衡的情況下,積極採用分佈式土壤源熱泵供暖;對水文、地質條件適宜地區,在100%回灌、不污染地下水的情況下,積極推廣地下水源熱泵技術供暖。

(三)提升運行管理水平。

淺層地熱能開發利用涉及土壤環境和地下水及地表水環境,項目建設和運營應嚴格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進行。運營單位要健全淺層地熱能利用系統運行維護管理,綜合運用互聯網、智慧監控等技術,確保系統安全穩定高效運行,供熱質量、服務等達到所在地有關標準要求。嚴格保護地下水水質,制定目標水源動態監測與保護方案,定期對回灌水和採溫層地下水取樣送檢,並記錄在案建檔管理;應對採溫層岩土質量、地下水水位、系統運行效率等實施長期監測,其中供回水溫度、系統COP系數、土壤溫度等參數應接入國家能耗在線監測系統,實現實時在線監測。對取用及回灌地下水的,應分別在取、灌管道上安裝水量自動監測設施,並接入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水資源信息管理平臺。熱泵機組全年綜合性能系數(ACOP)應符合相關標準要求,系統供熱平均運行性能系數(COP)不得低於3.5。

(四)創新開發利用模式。

在淺層地熱能開發利用領域大力推廣採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鼓勵將淺層地熱能開發利用項目整體打包,採取建設-運營-維護一體化的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系統運營維護交由專業化的合同能源服務公司。運營單位對系統運行負總責,並制定供熱(冷)服務方案,針對影響系統穩定運行的因素編制預案。

三、加強政策保障和監督管理

(一)完善支持政策。

淺層地熱能開發利用項目運行電價和供暖收費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北方地區清潔供暖價格政策意見的通知》(發改價格〔2017〕1684號)等相關規定執行。對傳統供熱地區,淺層地熱能供暖價格原則上由政府按照供暖實際成本,在考慮合理收益的基礎上,科學合理確定;其他地區供熱(冷)價格由相關方協商確定。

對通過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實施的淺層地熱能利用項目,按有關規定享受稅收政策優惠;中央預算內資金積極支持淺層地熱能利用項目建設。相關地區要加大支持力度,將淺層地熱能供暖納入供暖行業支持範圍,符合當地供熱管理相關要求的淺層地熱能供熱企業作為熱力産品生産企業和熱力産品經營企業享受供熱企業相關支持政策。

鼓勵相關地區創新投融資模式、供熱體制和供熱運營模式,進一步放開城鎮供暖行業的市場準入,大力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積極支持社會資本參與淺層地熱能開發。鼓勵投資主體發行綠色債券實施淺層地熱能開發利用。鼓勵金融機構、融資租賃企業創新金融産品和融資模式支持淺層地熱能開發利用。

(二)加強示範引導和技術進步。

相關地區要組織實施淺層地熱能利用工程,選擇一批城鎮、園區、郊縣、鄉村開展示範,發揮其惠民生、控煤炭、促節能的示範作用。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選取地方典型案例向社會發佈,引導社會選用工藝技術先進、服務質量優良的設備生産、項目建設和運營維護單位,有效推動節能減煤和改善生態環境。相關地區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及時組織示範工程項目申報。加大對淺層地熱能供暖技術的研發投入和科技創新,提升裝備技術水平,進一步提高淺層地熱能供暖系統的穩定性和可靠性。

(三)建立健全承諾和評估機制。

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組織建立淺層地熱能開發利用項目信息庫,由項目單位登記項目信息,包括企業信息、項目建設信息、運行信息,並承諾項目符合淺層地熱能開發利用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要求,提交定期評估報告等,接受事中和事後監管。運營單位每年對項目運行維護情況進行評價,重點評估系統運行效率、供回水溫度、地下水回灌率、土壤溫度波動、土壤及地下水質量檢測情況等,評價報告作為項目信息提交淺層地熱能利用項目信息庫。

(四)加強監督檢查。

相關地區各級發展改革、運行、國土、環保、住建、水利、能源、節能等相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加強淺層地熱能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重點對溫度、水位、水質等開展長期動態監測,對項目的供暖保障、能效、環保、水資源管理保護、回灌等環節進行監管。地下水水源熱泵回灌率達不到相關標準要求、回灌導致含水層地下水水質下降、開采地下水引發地面沉降等地質與生態環境問題的,由國土、環保、水利等部門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依法查處;對導致水質惡化或誘發嚴重環境水文地質問題的,由國土、環保、水利等部門依法查處;對機組及系統熱效率不達標、地溫連續3年持續單向變化等,不得享受價格、熱(冷)費、稅收等清潔供暖相關支持政策;對未按批准的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水、污染水質、破壞土壤熱平衡、産生地質災害、未能履行供熱承諾且整改後仍不能達到相關要求的項目單位失信行為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實施失信聯合懲戒。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 土 資 源 部
環 境 保 護 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水    利    部
國 家 能 源 局
2017年12月29日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陸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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