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https://www.gov.cn/

天津市居住證積分辦法調整

2018-01-14 10:32 來源: 天津日報
字號: 默認 超大 | 打印 |

日前,根據《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天津市居住證管理辦法的通知》的規定,市發改委和市人力社保局牽頭各有關部門,對“天津市居住證積分指標及分值表”進行調整,從即日起發佈實施。

據市發改委相關負責人介紹,為保證政策延續性,在積分指標體系基本框架不變、分值不發生明顯變化的前提下,綜合考慮在津居住年限、繳納社會保險年限、落戶區域、職業技能等因素,本著重點關注來津時間長、就業能力強、可以適應産業轉型升級和市場競爭環境人員的基本原則,此次從四個方面對居住證積分指標及分值表進行調整。

調整在津居住和繳納社會保險指標分值及積分條件,突出穩定居住和就業的基礎性積分作用。增加“連續居住年限”積分指標,即“依法在津辦理居住證簽注,每年簽注一次,每次積6分”(包括居住在自有住房、租賃住房和集體宿舍);將在津連續正常繳納社會保險滿60個月的,自滿60個月的下一月起,每年由12分最高增加到18分,同時為避免重復積分,刪除“工作年限”積分指標。

調整相關證書分值及積分條件,維護公平公正。鼓勵有真才實學的高技能人才來津工作落戶。增加“世界技能大賽、中華技能大獎獲獎選手和獲得技能大師稱號”的加分項;適度降低職業技能分值權重、增加積分審核條件,將高級技師、技師、高級工的分值由原來的50分、40分、30分分別降為30分、25分、20分,同時要求“專業、工種與所聘崗位相符,方可獲得積分”;增設“通過變更獲得的專利不能加分”限制條件,杜絕辦理轉讓專利提高積分的現象。

調整落戶地區導向分值,促進區域均衡發展。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天津市推動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工作方案》“合理調整居住證積分指標體系,適度增加在濱海新區、武清區、寶坻區、靜海區、寧河區、薊州區落戶的積分分值”要求,將落戶在濱海新區的積分由10分提高到20分,落戶在武清區、寶坻區、靜海區、寧河區、薊州區的積分由10分提高到15分。

細化負積分條件,體現容錯機制和懲戒作用。結合失信類別和程度落實失信懲戒制度,將“有信用不良記錄的減30分”修改為“信用記錄中逾期在90天以內未還款的,逾期筆數累計1筆不減分,2—5筆減10分,6—10筆減20分,超過10筆減30分;逾期超過90天以上及呆賬情況的,一律減30分”;刪除“5年內有行政拘留記錄的,每條減30分”;增加對用人單位以虛假信息申辦積分承擔的責任,即“用人單位提供虛假信息申辦積分入戶的,取消以後3年內的申報資格”。(記者 陳璠)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姜晨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