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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積金繳存、提取、貸款管理辦法4月1日起施行

2018-01-17 21:14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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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上海1月17日電(記者 鄭鈞天)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17日發佈消息稱,《上海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上海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上海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將於4月1日起正式施行。

其中,貸款政策明確,外省市繳存職工在上海市購買自住住房將被納入貸款範圍;提取政策支持上海市無房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且允許職工委託提供宿舍住房的所在單位或者專業租賃企業集中遞交申請。

三個辦法對近年來住房公積金政策變化和管理中碰到的新情況、新需求,在政策上予以完善。例如,明確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該職工本人當月全月應發工資;單位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首月全月應發工資;職工退工當月工作時間未足月但單位發放工資的,則應當繳存住房公積金。

三個辦法要求,上海市各級公積金管理中心提高辦事效率、進一步簡化辦理要件和流程。例如,申請辦理無房租賃提取的職工可通過授權方式核查房屋信息,不需要提供無房證明材料。對於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或者償還個人住房貸款的,職工可以辦理約定提取手續。職工辦理賬戶異地轉移的,統一通過全國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平臺,實現“賬隨人走”,避免職工來回奔波。

三個辦法還明確,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將與房屋管理、民政、稅務等部門信息聯網核查,將信用情況納入公積金貸款資格審核條件之中,將“被納入失信執行人名單”納入不予貸款的情形,從政策層面健全失信行為約束懲戒機制。對發現騙取住房公積金貸款、騙提套取住房公積金行為,將追回資金,取消規定時限內提取住房公積金或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資格;對發現社會仲介機構和個人偽造和提供虛假材料,牟取不當利益的行為予以嚴肅處理並向上海市信用平臺共享信息。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張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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