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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發佈司法解釋明確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標準

2018-01-18 07:40 來源: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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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自1月18日起施行。該司法解釋進一步細化和完善了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標準,合理分配舉證證明責任,引導民事商事主體規範交易行為,加強事前風險防範,平衡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司法解釋共4條,其中明確,“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這就是説,從夫妻共同債務的形成角度,明確和強調了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以及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形式(如電話、短信、微信、郵件等)所負的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基本原則。

根據司法解釋,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産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據悉,該司法解釋施行後,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抵觸的,以本解釋為準。(記者 李萬祥)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方圓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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