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https://www.gov.cn/

人民銀行 海洋局等八部門聯合印發《關於改進和加強海洋經濟發展金融服務的指導意見》

2018-01-26 07:05 來源: 人民銀行網站
字號: 默認 超大 | 打印 |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關於“加快建設海洋強國”、“增強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能力”和“十三五”規劃“拓展藍色經濟空間”、“推進‘一帶一路’建設”的重大戰略部署,統籌優化金融資源,改進和加強海洋經濟發展金融服務,推動海洋經濟向質量效益型轉變,人民銀行、海洋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八部委日前聯合印發了《關於改進和加強海洋經濟發展金融服務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緊緊圍繞推動海洋經濟高質量發展,明確了銀行、證券、保險、多元化融資等領域的支持重點和方向。在銀行信貸方面,鼓勵有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設立海洋經濟金融服務事業部、金融服務中心或特色專營機構,提升專業化服務水平;結合海洋經濟特點,加大涉海抵質押貸款業務創新推廣,對於海洋基礎設施建設和重大項目、産業鏈企業、漁民等不同主體,給予針對性支持;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圍繞全國海洋經濟發展規劃,優化信貸投向和結構,支持海洋經濟一、二、三産業重點領域加快發展;明確加強涉海企業環境和社會風險審查,堅持“環保一票否決制”。在股權、債券方面,引導處於不同發展階段的涉海企業,積極通過多層次資本市場獲得融資支持。在保險方面,強調規範發展各類互助保險,探索巨災保險和再保險機制,加快發展航運險、濱海旅遊險、環境責任險等,擴大出口信用保險覆蓋範圍;鼓勵保險資金通過專業資産管理機構、海洋産業投資基金等方式,加大投資力度。在多元化融資方面,支持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和企業發起設立金融租賃公司;推動航運金融發展,加快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投貸聯動等模式在海洋領域的規範推廣;積極發揮各類基金對於海洋經濟發展的支持作用。

《意見》提出,要健全投融資服務體系,搭建海洋産業投融資公共服務平臺,建立優質項目數據庫,建立健全以互聯網為基礎、全國集中統一的海洋産權抵質押登記制度,建立統一的涉海産權評估標準。加大海洋經濟示範區建設支持力度,探索以金融支持藍色經濟發展為主題的金融改革創新。鼓勵海洋經濟重點地區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強金融支持海洋經濟發展的統計監測和效果評估。

附件: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海洋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銀監會 證監會 保監會關於改進和加強海洋經濟發展金融服務的指導意見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海洋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銀監會 證監會 保監會
關於改進和加強海洋經濟發展金融服務的指導意見
銀發〔2018〕7號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加快建設海洋強國”和“十三五”規劃“拓展藍色經濟空間”、“推進‘一帶一路’建設”的重大戰略部署,立足服務實體經濟,統籌優化金融資源,在風險可控和商業可持續的前提下,改進和加強海洋經濟發展金融服務,推動海洋經濟向質量效益型轉變,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銀行信貸服務方面

(一)在符合監管政策的前提下,鼓勵有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設立海洋經濟金融服務事業部,依法合規組建海洋漁業、船舶與海洋工程裝備、航運、港口、物流、海洋科技等金融服務中心或特色專營機構,在業務權限、人員配置、財務資源等方面給予適度傾斜。有序推動民營銀行常態化發展,提升對海洋經濟重點地區小微企業的金融服務能力。

(二)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原則,開展海域、無居民海島使用權抵押貸款業務。積極穩妥推動在建船舶、遠洋船舶抵押貸款,推廣漁船抵押貸款。發展出口退稅託管賬戶、水産品倉單及碼頭、船塢、船臺等涉海資産抵質押貸款業務。

(三)鼓勵採取銀團貸款、組合貸款、聯合授信等模式,支持海洋基礎設施建設和重大項目。對協作緊密的海洋産業核心企業和配套中小企業,積極開展産業鏈融資。積極穩妥推廣漁民“自助可循環”授信模式。

(四)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圍繞全國海洋經濟發展規劃,優化信貸投向和結構。加大對規模化、標準化深遠海養殖及遠洋漁業企業、水産品精深加工和冷鏈物流企業的信貸支持力度。堅持有扶有控,重點支持列入“白名單”並有核心競爭力的船舶和海洋工程裝備製造企業。加快推動海洋生物醫藥、海水淡化及綜合利用、海洋新能源資源開發利用、海洋電子信息服務等新興産業培育發展,促進海洋科技成果轉化。積極開發適合濱海旅遊、海洋交通運輸業、港口物流園區等特點的金融産品和服務模式。

(五)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將涉海企業第一還款來源作為信貸審批的主要依據。加強押品管理,合理確定抵質押率,確保押品登記的有效性,強化貸後管理和檢查,切實防控化解海洋領域信貸風險。

(六)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加強涉海企業環境和社會風險審查,建立完善管理制度和流程,堅持執行“環保一票否決制”,加強涉海企業在環保等方面實質合規的審查。對涉及重大環境社會風險的授信,依法依規披露相關信息。

二、股權、債券融資方面

(七)積極支持符合條件的優質、成熟涉海企業在主板市場上市。探索建立海洋部門與證券監管部門的項目信息合作機制,加強中小涉海企業的培育、篩選和儲備。

(八)支持成熟期優質涉海企業發行企業債、公司債、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鼓勵中小涉海企業發行中小企業集合票據、集合債券,支持符合條件的涉海企業發行“雙創”專項債務融資工具和創新創業公司債券。對運作成熟、現金流穩定的海洋項目,探索發行資産支持證券。加大綠色債券的推廣運用。

三、保險服務和保障方面

(九)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對海洋漁業保險給予補貼。規範發展漁船、漁工等漁業互助保險,積極探索將海水養殖等納入互保範疇。探索建立海洋巨災保險和再保險機制。加快發展航運保險、濱海旅遊特色保險、海洋環境責任險、涉海企業貸款保證保險等。推廣短期貿易險、海外投資保險,擴大出口信用保險在海洋領域的覆蓋範圍。

(十)鼓勵保險公司設立專業保險資産管理機構,加大對海洋産業的投資。鼓勵保險資金投資設立海洋産業投資基金。鼓勵中國保險投資基金加大對海洋領域重大項目和工程的投入。

四、多元化融資渠道方面

(十一)支持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和海洋工程裝備企業、大型船舶企業依法依規按程序發起設立金融租賃公司。

(十二)支持涉海企業在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框架下進行跨境融資。推動航運金融發展,創新涉海套期保值金融工具。

(十三)加快在海洋經濟示範區基礎設施建設、漁港建設、海水淡化和綜合利用等領域規範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鼓勵金融機構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的前提下,運用投貸聯動模式支持涉海科技型中小企業。

(十四)積極引入創業投資基金、私募股權基金。發展壯大中國海洋發展基金會,積極發揮基金會在支持海洋經濟發展方面的作用。

五、投融資服務體系方面

(十五)加強政府、企業、金融機構信息共享,搭建海洋産業投融資公共服務平臺。建立優質項目數據庫,鼓勵金融機構積極採選入庫並獲得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推薦的優質項目。

(十六)建立健全以互聯網為基礎、全國集中統一的海洋産權抵質押登記制度。建立統一的涉海産權評估標準。規範海洋産權掛牌交易行為。

六、政策保障方面

(十七)加大信貸政策落實力度,指導金融機構改進完善海洋經濟發展金融服務。運用再貸款、再貼現等貨幣政策工具,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海洋領域的信貸支持力度。進一步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提升風險定價能力,增強海洋經濟企業貸款利率彈性。

(十八)加大對海洋經濟示範區建設的支持力度,從中選擇海洋經濟發展成熟、金融服務基礎較好的區域,探索以金融支持藍色經濟發展為主題的金融改革創新,集中優勢資源先行先試。鼓勵政府支持的融資擔保機構按規定開展海洋産業相關業務。

(十九)加強金融、産業等政策協調配合。鼓勵海洋經濟重點地區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強金融支持海洋經濟發展的統計監測和效果評估。

請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海洋、發展改革、財政、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銀監局、證監局、保監局等部門,將本意見聯合轉發至轄區相關機構,並結合當地實際,加強對海洋經濟金融服務工作的組織領導,制定和完善本地區金融服務海洋經濟發展的具體措施,協調做好本意見的貫徹實施工作。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海洋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銀監會   證監會   保監會

2018年1月15日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雷麗娜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