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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實施水環境區域補償辦法

2018-01-28 16:51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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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天津1月28日電(記者 周潤健)天津市政府辦公廳日前印發了《天津市水環境區域補償辦法》,依據天津市環保局發佈的地表水環境質量月度評價及排名結果,對各區人民政府實施財政獎補或扣減財力措施,並在媒體公佈獎懲結果。

據了解,該辦法適用於對天津市地表水水質改善情況的跨區橫向補償,並作為各區地表水環境質量的月度評價依據。

辦法指出,採用綜合評價的方法對各區地表水環境質量進行月度評價。首先對本市各行政區的綜合污染指數、同比變化率、出入境濃度比值三項指標分別進行評價、排名。然後將各區三項排名的位次數值相加,由小到大排序形成各區水環境質量綜合排名。

地表水環境質量月排名位於第8位和第9位的區,不予經濟獎懲;排名第7位的區,獎補20萬元,排名每靠前一位,獎補資金增加20萬元;排名第10位的區,扣減當年財力20萬元,排名每靠後一位,多扣減當年財力20萬元。

辦法規定,天津市環保局負責組織對各區地表水環境質量的月度評價及排名,同時函告市財政局。每年1月底前,市環保局、市財政局聯合將上一年度各區資金獎懲計劃報市政府審定,並由市財政局按照審定結果與各區辦理資金結算。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劉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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