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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河北省《政府制定價格行為規則
實施細則》2月1日起施行

2018-01-31 10:35 來源: 河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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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河北省《政府制定價格行為規則實施細則》明起施行
定價時要進行成本監審或調查

近日,新版河北省《政府制定價格行為規則實施細則》出臺(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實施細則》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政府制定價格的範圍主要為重要公用事業、公益性服務和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和服務等,具體以《河北省定價目錄》為準。制定價格應當依據有關商品和服務的社會平均成本、市場供求狀況、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要求以及社會承受能力。商品和服務價格與國際市場價格、替代商品和服務價格聯絡緊密的,可以參考相關價格。網絡型自然壟斷環節價格,按照“准許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則制定。

省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和經省人民政府授權的市、縣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定價機關)依法制定或者調整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水平以及定價機制的行為,適用本實施細則。《實施細則》規定,定價機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社會各方面的反映以及價格執行期限等,適時制定價格。制定價格時應當履行價格調查、成本監審或者成本調查、聽取社會意見、合法性審查、集體審議、作出制定價格的決定等程序。依法應當開展成本監審、專家論證、價格聽證、風險評估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制定價格時,還應當對市場供求、社會承受能力進行調查,分析對相關行業和消費者的影響。

對列入《河北省成本監審目錄》依法應當開展成本監審的,按照成本監審的有關規定執行,未經成本監審的,不得制定價格。制定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商品和服務價格時,定價機關應當邀請有關方面的專家進行論證,與擬制定價格項目的經營者有直接利益關係的不得邀請。對列入《河北省價格聽證目錄》以及其他依法應當通過聽證方式徵求意見的,按照價格聽證的有關規定開展聽證,未經聽證不得制定價格。對不實行聽證的,定價機關可以選擇座談會、書面或者互聯網公開徵求意見等形式,聽取消費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制定關係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重要公用事業和民生價格,在制定價格草案形成後,應當開展風險評估。

《實施細則》還規定,制定價格的決定實施後,定價機關應當對決定的執行情況進行跟蹤調查和監測,建立動態調整機制。制定價格文件有效期一般為3年。期間,如果制定價格的依據發生重大變化,定價機關應當適時調整價格。經營者、消費者、政府相關部門及有關方面可以向定價機關提出制定價格的建議。除涉及國家秘密外,定價機關應當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通過政府或部門門戶網站及時向社會公開制定價格的決定。(記者 馬建敏)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張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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