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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部委印發《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辦法》

2018-02-02 09:23 來源: 國土資源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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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財政部、國土資源部聯合製定印發《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辦法》(財綜〔2018〕8號,以下簡稱《辦法》),以規範土地儲備行為,加強土地儲備資金財務收支活動管理。《辦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2007年6月12日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發佈的《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財綜〔2007〕17號)同時廢止。

土地儲備資金是指納入國土資源部名錄管理的土地儲備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徵收、收購、優先購買、收回土地以及對其進行前期開發等所需的資金。《辦法》要求,土地儲備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分賬核算,並實行預決算管理。

《辦法》明確,土地儲備資金來源於下列渠道:財政部門從已供應儲備土地産生的土地出讓收入中安排給土地儲備機構的徵地和拆遷補償費用、土地開發費用等儲備土地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財政部門從國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於土地儲備的資金;發行地方政府債券籌集的土地儲備資金;經財政部門批准可用於土地儲備的其他財政資金。

土地儲備資金使用範圍具體包括:徵收、收購、優先購買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價款或徵地和拆遷補償費用;進行必要的前期土地開發費用;按照財政部關於規範土地儲備和資金管理的規定需要償還的土地儲備存量貸款本金和利息支出;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的與土地儲備有關的其他費用,包括土地儲備工作中發生的地籍調查、土地登記、地價評估以及管護中圍欄、圍墻等建設支出。

《辦法》要求,土地儲備機構應當於每年第三季度參照本年度土地儲備計劃,按宗地或項目編制下一年度土地儲備資金收支項目預算草案,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同級財政部門審定。土地儲備機構所需的日常經費,應當與土地儲備資金實行分賬核算,不得相互混用。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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