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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切實減輕中小學生課外負擔開展校外培訓機構專項治理行動的通知

2018-02-26 13:10 來源: 教育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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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民政廳(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工商(市場監管)部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教育局、民政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近年來,一些面向中小學生舉辦的非學歷文化教育類培訓機構(以下簡稱校外培訓機構)開展以“應試”為導向的培訓,違背教育規律和青少年成長髮展規律,影響了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造成學生課外負擔過重,增加了家庭經濟負擔,社會反響強烈。為迅速遏制當前存在的突出問題,保障中小學生健康成長,根據《教育法》《義務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法律規定和國家課程方案、課程標準,教育部、民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決定聯合開展專項治理行動,現就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發展素質教育,通過開展排查摸底、全面整改、督促檢查,依法維護學生權益,堅決治理違背教育規律和青少年成長規律的行為,加快解決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中小學生過重課外負擔問題,確保中小學生健康成長全面發展。

二、治理任務和整改要求

1.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校外培訓機構要立即停辦整改。

2.對未取得辦學許可證、也未取得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但具備辦理證照條件的校外培訓機構,要指導其依法依規辦理相關證照;對不符合辦理證照條件的,要依法依規責令其停止辦學並妥善處置。

3.對雖領取了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但尚未取得辦學許可證的校外培訓機構,具備辦證條件的,要指導其辦證;對不具備辦證條件的,要責令其在經營(業務)範圍內開展業務,不得再舉辦面向中小學生的培訓。

4.堅決糾正校外培訓機構開展學科類培訓(主要指語文、數學等)出現的“超綱教學”“提前教學”“強化應試”等不良行為。校外培訓機構開展學科類培訓的班次、內容、招生對象、上課時間等要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進行審核備案並向社會公佈。

5.嚴禁校外培訓機構組織中小學生等級考試及競賽,堅決查處將校外培訓機構培訓結果與中小學校招生入學挂鉤的行為,並依法追究有關學校、培訓機構和相關人員責任。

6.堅持依法從嚴治教,堅決查處一些中小學校不遵守教學計劃、“非零起點教學”等行為,嚴厲追究校長和有關教師的責任;堅決查處中小學教師課上不講課後到校外培訓機構講,並誘導或逼迫學生參加校外培訓機構培訓等行為,一經查實,依法依規嚴肅處理,直至取消教師資格。

三、治理分工

1.各地要在黨委、政府的領導下,建立由教育行政部門牽頭,民政、人社、工商(市場監管)等部門共同負責的省、市、縣三級工作機制,全面做好組織實施。

2.縣級教育、民政、人社、工商(市場監管)等部門要聯合公安、消防、城管和鄉鎮(街道)等相關部門,密切協作,摸清情況,集中整治。

3.對於與中小學校和教師有關的增加學生課外負擔的不良行為,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治理。

4.對於落實義務教育學校開展學生課後服務政策情況,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進行督查。

5.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牽頭建立《白名單》,公佈無不良行為校外培訓機構名單;建立《黑名單》,公佈有安全隱患、無資質和有不良行為的校外培訓機構名單。

6.中小學校負責全面普查登記每一名學生報班參加學科類校外培訓的情況,為專項治理工作提供重要參考。

四、治理步驟

專項治理分三個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全面部署和排查摸底,要于2018年6月底前完成;第二階段,集中整改,要于2018年底前完成;第三階段,專項督促和檢查,要于2019年6月底前完成。

五、組織實施

規範管理校外培訓機構工作關係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和社會和諧穩定,各地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認真制訂專項治理工作方案,進一步完善審批、備案、登記等標準,明確治理步驟、細化工作分工、壓實部門責任,確保各項任務如期完成。要暢通群眾反映情況的渠道,健全部門工作聯動、形勢研判和應急反應機制,妥善處置突發事件,維護社會穩定。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公佈專項治理行動舉報電話和信箱,並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要加強輿論宣傳,引導家長樹立正確教育觀念,理性看待參加校外培訓的作用,不盲目攀比,切實減輕子女校外培訓負擔。各地要積極借鑒一些地方的有益經驗,及時總結本地改革情況,不斷完善治理措施。教育部將適時牽頭開展專項督導檢查,並推廣各地有效經驗和做法;在此基礎上,有關部門將共同研究制訂進一步加強校外培訓規範管理工作的長效機制。各地專項治理方案、舉報渠道等信息要于2018年6月底前報送教育部,有關工作進展請及時報送。

教育部辦公廳 民政部辦公廳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工商總局辦公廳
2018年2月13日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陸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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