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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監管總局印發《安全生産監管執法監督辦法》

2018-03-16 10:20 來源: 安全監管總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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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印發《安全生産監管執法監督辦法》
強化依法履責 公正文明執法

近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印發《安全生産監管執法監督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安全監管部門開展安全生産監管執法和執法監督作出具體要求。其中,上級安全監管部門對下級安全監管部門建立健全執法工作制度及其貫徹執行情況的監督採用百分制評分。

《辦法》要求安全監管部門通過綜合監督、日常監督、專項監督等三種方式開展執法監督工作。綜合監督是指上級安全監管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檢查內容,對下級安全監管部門執法總體情況開展的執法監督;日常監督是指安全監管部門對內設機構、專門執法機構及其執法人員日常執法情況開展的執法監督;專項監督是指安全監管部門針對有關重要執法事項或者執法行為開展的執法監督。

綜合監督主要對下級安全監管部門建立健全執法工作制度特別是其貫徹執行情況進行監督。《辦法》要求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每3年至少開展一輪對省級安全監管部門的綜合監督,省級安全監管部門每2年至少開展一輪對本地區設區的市級安全監管部門的綜合監督。綜合監督採用百分制評分,各地應當在開展綜合監督前根據實際檢查的安全監管部門數量、地域分佈等,制定詳細的工作方案,待綜合監督結束後,將其有關情況、主要成效、經驗做法以及發現的主要問題和整改要求、對策措施等在一定範圍內通報。

關於日常監督,《辦法》要求地方各級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制定日常監督年度計劃,經本部門負責人批准後組織實施。日常監督重點對本部門內設機構、專門執法機構及其執法人員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要求和程序實施現場處理、行政處罰、行政強制,以及事故調查報告批復的有關處理落實情況等進行監督,確保執法行為的合法性、規範性。

同時,《辦法》提出安全監管部門對有關機關交辦、轉辦、移送的重要執法事項以及行政相對人、社會公眾舉報投訴集中反映的執法事項、執法行為,應當開展專項監督。專項監督由執法監督機構報經安全監管部門負責人批准後開展,並自批准之日起30日內形成專項監督報告。需要延長期限的,應當經安全監管部門負責人批准。

此外,上級安全監管部門在綜合監督、專項監督中發現下級安全監管部門執法行為存在《行政處罰法》《行政強制法》《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違法、不當情形的,應當立即告知下級安全監管部門予以糾正。對存在嚴重問題的,應當製作《行政執法監督整改通知書》,責令下級安全監管部門依法改正、糾正。執法行為存在有關違法、不當情形,應當追究行政執法責任的,按照《安全生産監管監察職責和行政執法責任追究的規定》等規定,追究有關安全監管部門及其機構、人員的行政執法責任。對有關人員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等處理的,依照有關規定執行;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石璐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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