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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印發城鄉義務教育補助經費管理辦法

2018-03-21 09:56 來源: 南方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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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財政廳、教育廳聯合印發《廣東省城鄉義務教育補助經費管理辦法》,明確對城鄉義務教育學校(含民辦學校)給予公用經費補助,全省城鄉小學每生每年1150元、初中每生每年1950元,並適當提高寄宿制學校、規模較小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和隨班就讀殘疾學生的公用經費補助水平。

今年寄宿制公辦學校公用經費補助提高到300元

公用經費是指各級財政補助的、保障義務教育學校正常運轉、完成教育教學活動和與教學相關的後勤服務等方面支出的費用,來源主要包括各級財政預算安排補助的生均公用經費、免費義務教育公用經費補助、用於公用經費性質用途的專項、其他收入返還用於補充公用經費等。

《辦法》明確,公用經費補助資金小學每生每年1150元、初中每生每年1950元;提高寄宿制公辦學校公用經費補助,每生每年:2016年200元、2017年250元、2018年300元;家庭經濟困難寄宿生生活費補助,小學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農村家庭經濟困難非寄宿生生活費補助,特殊困難小學生每生每年500元、特殊困難初中生每生每年750元、一般困難和比較困難學生每生每年200元;城鄉義務教育學校校舍改造補助資金,小學每生每年80元,初中每生每年100元;省試點縣的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在校學生營養膳食補助符合條件的學生每生每年補助1000元。

《辦法》提醒,資金主要用於教學業務與管理、教師培訓、實驗實習等,其中教師培訓費按照學校年度公用經費預算總額的5%安排,儀器設備、教學辦公用品、圖書資料購置原則按不少於學校年度公用經費預算總額的10%安排。學校公用經費不得用於財政供養人員的工資、津貼、福利和社會保障支出,不得用於基本建設投資、償還債務等方面的支出;不得支付外單位攤派的費用,不得在接待費中列支應當由接待對象承擔的費用,不得以舉辦會議、培訓等名義列支、轉移、隱匿接待費開支。

公用經費補助資金由省與市縣按規定比例分擔

《辦法》強調,公用經費補助資金由省與市縣按規定比例分擔,省級補助經費具體根據各地義務教育在校生數、補助標準、分擔比例等因素核定。

其中,在公用經費補助標準的基礎上,對全省城鄉義務教育寄宿制公辦學校增加安排公用經費,省財政對汕頭等14市的縣(市、區)及江門恩平市給予全額補助,對江門臺山、開平市按70%比例給予補助,廣州等6市所需資金由當地市縣財政承擔。對全省城鄉義務教育學生(含民辦學校學生)免費提供教科書和對小學一年級學生免費提供學生字典。其中汕頭等14市的縣(市、區)及江門恩平市提供的免費教科書和小學一年級學生字典由省統一實施政府採購,所需資金由省級財政全額負擔,廣州、珠海、佛山、東莞、中山、江門市(不含恩平市)為城鄉學校學生免費提供國家規定課程教科書和小學一年級學生字典所需資金,由省級財政按城鄉不同補助標準給予補助。

《辦法》還明確,省級試點地區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在校學生營養膳食補助所需資金由省財政按照標準安排,資金用於向學生提供等值優質的食品,不得以現金形式直接發放,不得用於補貼教職工伙食、學校公用經費,不得用於勞務費、宣傳費、運輸費等工作經費,具體根據省級試點地區覆蓋學生數、補助標準核定。對於地方試點,省財政給予適當獎補,具體根據地方試點學校數、實施地方試點營養改善計劃的學生人數和地方試點投入資金總額、地方財力系數等因素核定。(記者/吳少敏)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石璐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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